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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的薄弱环节与政府法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救济是中国传统行政制度最大的软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法制度进步呈现的最大亮点,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用力最大,效果也比较明显。行政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显然力图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但目前来看实际效果还很难充分显现出来,“立案登记制”初露锋芒,但有些地方法院明改暗不改,并不想真心做实。四中全会提出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但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并没有确认这一制度。

权利救济的薄弱环节与政府法治

权利救济是中国传统行政制度最大的软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法制度进步呈现的最大亮点,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用力最大,效果也比较明显。但是,从实事求是眼光来看,我国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效还差强人意,表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制度实际的公信力还很低,行政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结果的概率还很低,包括司法判决的权威性还往往得不到社会普遍承认。可以说,这方面的任务还很繁重和艰巨。表现在:中央所期望的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问题还没有落地解决,信访制度碎片化还很严重,促使其法治化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行政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活动以法律为准绳,从实践的角度,重点在于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的判断,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相比具有其天然优势:相对超脱的地位,比较完善的程序,拥有受过最好法律训练的从业人员等,但在我国语境下,往往是纸上谈兵。行政诉讼法的重大修改显然力图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但目前来看实际效果还很难充分显现出来,“立案登记制”初露锋芒,但有些地方法院明改暗不改,并不想真心做实。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用“行政行为”概念替代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一个进步,但是并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界定,准确把握和运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成为该法实施是否顺利达致预想效果的瓶颈问题。四中全会提出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但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并没有确认这一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原规定,把复议维持的行政复议机关开始列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用意极好,但是否能产生预期良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凡此种种,都说明我国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在中国已经逐渐扎根人心,但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实仍然只见于远处的地平线”。[17]这可以说是对当今中国依法行政状况比较深刻、客观的描述,也是人们强烈希望建设法治政府动力之所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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