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明显的国家,又处于社会急速变迁的时代,规则的协调统一、制度的革故鼎新都不得不依赖国家机关的立法。而如何保障不同层级、不同性质立法的品质,满足规范体系的公开、确定、和谐等要求,则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国的立法,有一大块属于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概念有不同解释,一种是有关“行政”之立法,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之立法。本文使用的是前一种概念,凡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的立法都属于行政立法,其立法主体更加宽泛。行政立法权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行政立法权运行的混乱主要是由于利益格局的博弈。长期以来,在行政立法这一块矛盾积累更多、更明显,以至出现红头文件泛滥、法出多门、文件打架等情况。滥发红头文件是违法行政的一个通病,最近披露的四川省通江县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就是一例,按照该通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和群众办宴席均需提前5至15天审批,而且还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相关单位申报。通知还规定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方可办寿酒,每间隔10年可操办一次。除婚嫁、丧事和寿酒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允许操办酒宴。显然,这是利用红头文件滥设行政许可,侵犯公民自由权利。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力图解决这类问题,而这次立法法的大修更是进一步着手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法修订后至少使280多个城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将意味着大量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涌现,如何保证法治的统一性,保证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就成为刻不容缓需要着手解决的新课题。又如,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配合“从严治党”战略的与时俱进的新举措,但必然又会使我们面临党内法规体系与行政法规、规章的分工与衔接问题,目前党政一起发文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今后如何处理党规党法与行政法规、规章关系也值得研究。总之,要清晰地看到,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行政立法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对行政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立法的难度越来越大。然而,目前有些行政立法部门和立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还远远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有些立法人员的立法态度草率,这就形成了潜在的风险。基层群众和干部总体上非常欢迎地方立法权下放之举,问题的关键是,下面就要看能不能“立良法”和“立管用的法”了。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不重视法律的实际效果,而片面追求“花架子”,就会出现“景观式立法”。人们的担心并不是“杞人忧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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