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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走向法治政府过程中,关于是否制定和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讨论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不断提出关于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和提案。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而各方可以携手进行调研,促使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运作真正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奠定坚实基础。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

在走向法治政府过程中,关于是否制定和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讨论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国外的经验已经充分表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催生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动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使经济发展有了更强的原动力,而且还促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因此带动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转型:从传统的国家一元结构向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的转变,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价格决策机制改革、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等诸多行政改革相继展开,这些改革为行政程序法典化提供了契机。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正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据此可以推断,在我国高层的直接支持和推动下,未来的行政改革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展开,因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也将随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将更加坚实。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不断提出关于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和提案。例如,2015年6月1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雪峰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发言,他建议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并以规范行政决策权和执行权为重点。

回首我国十几年来行政程序立法的进程,知识精英阶层的启蒙之功很值得肯定。从积极宣传行政程序法的重要作用到全力介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概况,从单纯的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到实际参与、影响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我国的行政法学者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一方面,学者们继续为行政程序法典的诞生进行更为细致的实地调研和理论论证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学者已经接受有关机关的委托或者自行着手行政程序法典专家试拟稿的起草工作。有了学者的热情参与和深入研究,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理论准备和舆论准备工作就有了充分保障。在这方面,地方和部门立法已经先行先试。2008年4月9日,湖南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了地方政府制定行政程序规章之先河。该《规定》体现了浓厚的民主色彩和公众参与的精神,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重要有益探索,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之后,山东省等其他省份以及有些地方政府都对行政程序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些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工作需要也不断出台行政程序方面的规章,所有这些立法尝试对于打造“阳光政府”、扩大公众参与、严格行政程序等具有重要探索意义。显然,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问题上,应该特别提倡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的“本土化”,这种“本土化”的追求实质上就是倡导一种对中国现实的关怀。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对于行政程序法出台的呼声又呈现高涨之势,因为行政程序法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在行政法立法领域还是处于分散立法的阶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都有了专门法律加以规范,但缺乏对于整个行政权运行和各类行政行为总则性的法律加以规范。“行政诉讼法修法突破单一具体行政行为,将行政诉讼范围扩展至多种类型行政行为,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扩大到合理性审查,加强了司法裁量权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分散立法与司法对总则性规范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行政诉讼法修法需要我国加快制定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12]这代表着行政法学界的共同呼声。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而各方可以携手进行调研,促使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究与实际运作真正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奠定坚实基础。对于中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应该抱着乐观其成的积极态度。(www.xing528.com)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规模宏大、持续时间长,所积累经验远不止上面所述,笔者仅汲取其中几个典型事例,从某些环节和侧面来反映我们在走向法治政府中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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