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时这一观点被学者归结为“人民政府论”。[14]之后笔者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引申到政府与法的关系上,认为这样做更贴近行政法的要求。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归纳为: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几个方面,并由此明确概括为“政府法治论”。
中国当代行政法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步以来,其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相应跟进并适度超前。笔者认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工作是一项事关行政法发展方向、道路和制度构建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在应松年、朱维究、方彦三位学者开展行政法理论基础探讨并提出“为人民服务论”观点之后[12],笔者于1989年发表了《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13],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与公民(人民)关系平等化这五个方向,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当时这一观点被学者归结为“人民政府论”。[14]之后笔者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引申到政府与法的关系上,认为这样做更贴近行政法的要求。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归纳为: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人民)法律地位平等这几个方面,并由此明确概括为“政府法治论”。[15]“政府法治论”一方面以政府为切入点,凸显了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另一方面以行政权为中心,把与行政权运行相关的各环节都纳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视野,多角度、多层面、多环节地对政府与公民的动态平等关系进行规范,其目标是建设一个平权型的法治政府。笔者与章志远博士曾强调“平权型政府意味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新定位,是对法治政府终极目标的阐述”。其主要理由如下:(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