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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的新时代: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依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作为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部门法,必然要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和代表个体利益的公民权之间进行平衡,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平衡论”反复强调兼顾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平衡是行政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其次,“平衡论”认为平衡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行政法的要求。既积极行政,又保证公平,这就要求行政法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政府法治的新时代: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依据

首先,“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自身的价值取向。在多元利益并存的现代社会,各种利益之间或者相互一致而趋于融和,或者相互矛盾而呈现冲突。只有各种利益关系和谐,才能保持社会的整体稳定。但是,不同利益的和谐不可能自发实现,必须依靠包括国家机构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运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调控手段的调整才能实现。在对不同利益的划分中,最重要的一种划分,就是将利益划分成公共利益和个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行政法作为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部门法,必然要在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和代表个体利益的公民权之间进行平衡,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平衡论”反复强调兼顾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平衡是行政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其次,“平衡论”认为平衡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行政法的要求。罗豪才教授曾提出:“管理论是同国家垄断经济或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而控权论则是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现代社会,只推行计划经济体制,或是只推行单纯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是行不通的。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宏观调控(政府干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新的行政法理论与之相适应。我想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应是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产物,应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相结合的平衡机制的反映。”初心如此,市场经济要保证利益主体的自由,但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这就要求行政法兼顾个体自由和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既要求赋予利益主体充分的自由以实现自主经营和正当竞争,又要求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如果不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必然造成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现代宏观调控状态下的市场竞争已经取代了过去自由放任状态下的市场竞争,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应着眼于如何协调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相互关系,构建行政主体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相互平衡的机制,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立法的形式促使国家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发挥宏观调控和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改变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预过多的状况,有效地保障市场主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积极行政,又保证公平,这就要求行政法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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