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中国的硬法体系,就是在重新界定后的法范围内切除软法后所剩下的范围,即国家法中除软法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以“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为标准”来区分软法与硬法,其实就是从保证法规范效力转化为实效的措施角度来对法进行的一种新的划分。
“软法亦法”论认为,中国的软法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软法规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软法规范,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规范和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四个部分组成。其中,政治组织创制的自律规范和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性规范全部属于软法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软法规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有纲要、指南、决定、意见等多种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应当是软法规范。而中国的硬法体系,就是在重新界定后的法范围内切除软法后所剩下的范围,即国家法中除软法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12]
至此,通过追溯软法概念国内化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实效性是软法的核心。弗朗西斯·施尼德关于软法是“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的论述,亦是强调软法的实效性。也正是因为其实效性具备弥补规则缺失的功能,所以软法才得以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以“能否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为标准”来区分软法与硬法,其实就是从保证法规范效力转化为实效的措施角度来对法进行的一种新的划分。正如软法论者所言:“能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支配下,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标志;但在从国家主义法律模式向公共治理法律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强制力转换成为区分硬法与软法的标志,在法律世界中,它从一堵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区分开来的‘外墙’向内挪移成法律大厦内部分开硬软法的‘内墙’。”[1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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