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治的善治与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从根本上离不开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这是因为政府的治理不仅要在书面上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还要具备可行性,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运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虽然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社会成员人数极其众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总的来看缺乏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利益代表者,因为其利益诉求往往难以被有效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的运行;同时政府也就不会充分考虑如何实现其自身的服务功能。如此一来,政府高高在上,服务型政府的塑造就变成了空谈。
可见,一个公民社会力量强大的多元社会结构的培育,才是服务型政府所真正追求的根本。从历史上看,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僵化体制,在“有限政府”的前提下,发挥行政作用、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要,成为现代行政与服务型政府面临的双重目标。这一矛盾最终的解决途径是行政分散化,即将公共行政的职能分散于多个主体,培养、扶持政府之外的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其实质在于改变传统政府行政的模式,根据公共服务的内容与性质选择相应的供给组织与方式,实现服务功能在政府与公民社会间的合理配置,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这一途径使得政府与公民、社会各自以其特有的组织以及活动方式分担公共服务的供给,为现代行政注入了新的活力与生机。顺应这一形势,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西方社会出现了公共物品的供给由政府向民间转移的趋势,涌现出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诸如:商会、同业公会等。这些非营利性组织以其各自的方式实现公民社会的自主管理,参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有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弥补了政府组织官方色彩过浓、行动僵化等弊端[13]。这种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是促使政府由管制型政府转变成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动力。在地震灾区,虽然发生了巨大灾难,这是坏事,但我们应该尽量使坏事变成好事,在废墟上我们催生新的社会结构,构成新的人际关系,包括建立新型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条例》中,我们处处可以看到政府新角色的出现,新的功能和管理方式的出现,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奖励、行政资助、行政调查等多种新型行政手段和方式的规定,只要细心阅读《条例》,就不难找到答案,而且发人深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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