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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公民参与制度的卓越完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在地震灾后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始终不能忘记公民是社会的主人,受灾群众是灾后恢复重建事业的主力军,《条例》特别强调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可见,《条例》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依然要坚持达到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要求。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公民参与制度的卓越完善

公民参与过程实质上是善治的组成部分,因为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服务于民、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体现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能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11]。即使在地震灾后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始终不能忘记公民是社会的主人,受灾群众是灾后恢复重建事业的主力军,《条例》特别强调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当恢复重建中需要异地新建,重新选址时,“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所取各种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愿望,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可见,《条例》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依然要坚持达到公民参与制度的基本要求。从理论层面来看: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依据现代民主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先于行政权力:一方面公民权利在逻辑顺序上先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其掌握的行政权力来自于公民所自愿让渡的或委托的部分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在价值序列中先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的唯一合法用途是维护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不得损害公民权利,因此它应当平等地服务和从属于公民的权利。行政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从属性质,决定了行政权力应当处于公民权利的约束和监督之下。不过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利益基础来看,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都有着代表社会整体利益表现的一面,具有同质的方面。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这种深层次联系是它们统一的基础,也是它们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客观依据。

因此,政府的治理实际上是一个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持续协调全面互动的过程,政府要通过与公民平等沟通、共同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如何保障公民最合理、最大限度地参与政府治理的过程,则是一个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考虑的。由此来看,不管是特殊灾害情况下,还是平时经济社会建设中,我们的人民政府都应该积极构建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公众参与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公共参与权制度、公共参与评价制度、公共参与救济制度、建构社会组织的参与机制等[12],并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良好、互动的合作网络,这才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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