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宪法确立的我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第三条重申了该原则,并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规定中,以较大的篇幅具体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内容。物权法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授予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单位,这些部门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通过建立法定的信托或者代理体制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人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的法律制度,防止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合作的伙伴、交易的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决不允许少数人或者少数部门实际控制国有资产,谋取私利。当然,完善的国有财产的管理机制,仅靠物权法是不能完全建立的,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解决这一问题最可行的途径是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种具体行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11]。
4.完善征收征用的程序机制
由于“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和范围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大量何谓公共利益的裁断是由行政机关进行和完成的,因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都开始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行政程序的控制上。完善征收征用的程序机制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是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12]。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对征收征用涉及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二是要说明事实根据和理由。征收征用主体必须在有关通知书、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作出征收征用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行政机关必须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这是防止行政机关超越管辖范围,督促行政机关认真思考问题,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的有效办法”[13]。通过说明理由制度,能够反映出对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便于相对人理解相应行为和配合相应行为的实施,体现现代行政文明。三是要保障公民有效参与。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其核心是听证制度的完善设计,以便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实际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从行政法治角度来说,公民有序参与正是物权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最有效途径。物权法的实施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全面提高现代行政程序意识,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和理性政府。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合作研究者:张浪)
【注释】
[1]张礼洪.物权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
[2]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J].法学,2006(3).
[3]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
[4]梁慧星.物权法:限制公权力滥用[N].人民政协报,2007-5-21(B4).
[5]梁慧星.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意义重大[N].人民法院报,2007-4-5(5).(www.xing528.com)
[6]程汉大.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20世纪西方宪政发展趋势[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7]张千帆.“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J].法学研究,2005(2).
[8]王利明.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下)[J].求索,2001(6).
[9]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0.
[10]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66-77.
[11]马俊驹.物权法的目标、功能与国有资产流失.中国民商法律网.
[1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551-552.
[1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5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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