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之一是必须做到高效便民。高效便民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办事程序上讲究效率、与民方便,而且还应在对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实体权益的维护上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是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是党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主张和执法理念的反映。物权法中有不少利民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将要求政府行为更加高效利民。
第一,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所涉及的登记事项划分琐细、登记机关繁多,造成了多头登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等弊端,甚至有的登记机关利用登记牟取不当利益,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资源浪费。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合理经验,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极大方便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
第二,与登记制度相关具体规则和制度的建立。物权法对有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满足、错误登记的纠正、保障预期物权的实现、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登记费用的合理收取等规定,均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物权及其变动的透明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作了充分考虑。如:物权法第十八条关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权利;第十九条的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制度;第二十一条登记机构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直接影响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性权益,不但体现出法律对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价值功能,而且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利民”精神。(www.xing528.com)
第三,新型行政手段的恰当运用。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是要求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积极行政、服务行政将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物权法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精神。如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这些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公共服务职能提出了法律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如不积极和正确的履行职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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