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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提升:政府法治新时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政府及其公务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私有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的认识。其次,在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要注意维系公益与私益的恰当平衡。宪法第十三条在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的需要”既构成限制私有权的理由,同时也是防止财产权被任意侵犯的界限。

私有财产保护意识提升:政府法治新时代

首先,政府及其公务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合法私有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的认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予以明确宣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一方面,财产权表明公民有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另一方面,财产权又具有制度保障的基本属性,是每个公民自由地行使权利的资格或能力,起着保障个体自由地利用各种经济条件实现其目的的功能。私有财产的重要地位不仅具有宪法意义,而且还具有经济意义。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繁荣与发展。

其次,在保护私有财产过程中要注意维系公益与私益的恰当平衡。宪法第十三条在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也都体现了公益与私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保护私有财产时,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公正进行权衡,认真衡量公民受损害的财产利益与社会获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对公民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害明显大于社会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则不应为之。(www.xing528.com)

最后,要在行政系统内外构建完善的控权和权利救济机制。“公共利益的需要”既构成限制私有权的理由,同时也是防止财产权被任意侵犯的界限。由于在实体上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学界一般认为“所谓‘公共利益’者,乃属一种不确定之法律概念,其在利益之内容及受益之对象两方面,均具有相当之不确定性”。通过正当程序控制权力的行使,就成为界定公共利益、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可靠途径。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中设定一系列体现行政民主、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公正等原则的制度,如信息公开、调查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使得公民能够通过公正的程序,行使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公权力,避免行政活动的独断专横,充分发挥程序的发现正义、获得结果正义的功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对合法的征收征用以及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要给予公平、公正的补偿或赔偿,改变目前补偿、赔偿标准过低、不尽合理的普遍状况。“公正补偿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指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7]。以此来促使政府在充分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市场价格、预期收益以及当事人遭受的其他损害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遵循比例原则,妥善进行利益衡量,既能使当事人获得应有的补偿、赔偿,又能有效形成对政府行为的经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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