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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新时代:物权平等保护的观念与实践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的保护是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由物权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经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实践,特别是经过四次谨慎修宪,我们在维护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的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终于纳入宪法的平等保护范围。

政府法治新时代:物权平等保护的观念与实践

平等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在我们看来,物权法的最大贡献就是以更清楚的法律语言确定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确立起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物权制度。这一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确立来之不易!在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对于这个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可以说,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和指导思想的确立,是伴随着理论探讨不断深化,在认识真理、发现真理的过程中获得的。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人们终于形成了理性的认识,现在无论是民法学者还是公法学者,已普遍对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应该说,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的保护是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由物权法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的思想之所以长期陷于困惑状态,与我们的历史包袱有关。由于长期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单一模式的影响,新中国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严重忽视公民的财产权利,公民的个人财产被严格限制在极小一部分生活资料范围内。国家所有权被置于特别优先保护的地位,而个人所有权却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歧视,在法律层面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不正常的政治环境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普通公民首当其冲遭受灾害的就是财产权的无端剥夺和被损害。这种对个人财产权的漠视和损害极大地挫伤了公民的经济积极性,更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经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实践,特别是经过四次谨慎修宪,我们在维护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的同时,不断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将公民的私有财产终于纳入宪法的平等保护范围。物权法的突出贡献就在于它坚持了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同时又把宪法中平等保护的思想作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用心之良苦,用意之深邃,功效之神奇是在今后长期实践中才能被人们所体会和发现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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