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法治论的服务理念
“政府不应以管理者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是服务论的核心。[2]在政府法治论的思想体系中,服务也是重要的组成内容。政府法治论不仅将服务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逻辑起点,同时也将其作为政府施政的归宿。可以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也是政府法治论所追求的一大目标。在政府法治论的理论体系中,吸收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新理念,特别是明确阐明政府依法律治理的第二层含义就是政府在法律之下积极地为人民服务,这也是现代服务行政的内在要求。可见,政府法治论本身蕴涵着丰富的服务思想,与服务论有很多相通之处。
(2)政府法治论与服务论的区别(www.xing528.com)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理念,服务论固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服务并不能概括现代行政的全部功能,更不能以服务否定规制与治理的必要。政府法治论与服务论所不同的是:既重视政府服务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关注政府在法律之下的规制与管理,更重视政府一切行政活动的效果检验和责任承担。通过对行政权力各个运行环节的分解促使政府活动适应服务时代的需求,从而充实和发展了服务论。其一,政府法治论突出了法律的优先地位,要求政府由法律控制,依法律进行治理。其二,服务需要依托于一定的制度来予以落实,更需要相应的责任机制来保障服务的质量。其三,政府法治论能够顺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新型行政方式大量涌现的需要,合理地、科学地解释各种行政法新现象,指导新的服务方式,拓宽新的服务领域。其四,政府法治论所包含的方方面面的内容,都与服务论息息相关。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受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治理、政府对法律负责以及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等内容都与为人民服务有关,其最终目的就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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