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一点上,政府法治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是完全一致的。政府法治论在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突出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其实质是对个人利益的极大关注。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等重要性,意味着通过利益的权衡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1)政府法治论的公共利益本位思想
作为政府法治论学说体系的逻辑起点,“政府由法律产生”在阐述了政府起源的同时,也通过政府由法授权说明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法律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通过民主的程序制定的,因此,政府由法授权表明政府的这些权力完全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更确切地说是人民让渡各自部分的利益而组成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可见,政府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而其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应该成为公共利益的保护神。相应地,作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也是公共利益。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依据体现公共利益之法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达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这一点上,政府法治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是完全一致的。(www.xing528.com)
(2)政府法治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区别,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强调了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主张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应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政府法治论在强调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突出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的平等化,其实质是对个人利益的极大关注。政府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意味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等重要性,意味着通过利益的权衡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只有在个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基础上,公共利益才能够具备实质性内涵。也只有在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才能够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得以显现。就此意义而言,政府法治论也是对公共利益本位论重要的超越。这种超越,一是政府法治论更具有全面性,二是更具有民主性,三是更具有辩证性。政府法治论并不主张简单的公共利益本位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