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历史所产生的,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权力的本质和形态都会发生变化。在权力至上的时代,人们仰望权力,只能拜倒在权力之下,权力拥有者与被权力控制的人们之间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民主的发展逐步地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使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所以平权型政府的孕育和诞生意味着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新定位,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而,平权型政府是对政府终极目标的阐述。我们不能忘记曾经存在的畸形的历史时期,曾经出现过畸形的社会和畸形的政府。政府是高高在上的,以至政府视人民为草芥,而人民视政府为仇寇。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在《力学篇》曾这样描述压制型政府的特点:“我国人民没有独立的精神家园,是由于数千年来国家的政权完全由政府一手掌握,从文事武备到工商各业,以至民间的生活细节,都要归政府管辖。人民只知在政府的指使下奔走效劳,国家好像是政府的私有物,人民不过是国家的食客。”平权型政府在“苛政猛于虎”的年代里只是世世代代人们的梦想而已。而现代民主社会才可能把平权型政府理想付诸实现。平权型政府表明政府所孜孜奋斗的目标是实现其与公民关系的最大和谐,具体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由猜疑对抗走向信任合作。既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那么它就应当不断地改变自身的行为方式,尤其是注意增加弱权力手段及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的使用比例,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吸收人民参与、加强与人民沟通来赢得人民的尊重和信赖。如此以来,政府才能取信于民,进而得到人民的拥护与合作。因此,平权型政府是现代权力发展态势的产物,是政府法治论的终点,它反映了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平等化,在于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而行政法一切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的出发点和目的也在于此。
政府法治论正是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系统地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的追问,实际上也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的追问,从而全面揭示了现代行政国家和行政社会中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同时,政府法治论通过动态地考察行政与法的关系,完整地阐释了行政活动中行政权的授予、运用、控制、使命、责任及发展趋势等一系列重要环节,从而为建立整个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创造了基本条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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