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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的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论文精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哲学是有关法现象的总的哲学把握,一般把它狭义地理解为对于法的总体本质论和方法论的解释。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把它们看作同义词,即法理学即法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法现象的最基础、最核心、最纯粹的基本理论问题。所谓“部门法哲学”,简单地讲,应该是部门法与哲学的有机结合。哲学的辐射力、穿透力特别强,因此在部门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找到哲学的身影。

政府法治的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论文精选

哲学是有关法现象的总的哲学把握,一般把它狭义地理解为对于法的总体本质论和方法论的解释。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作两种理解,一种是把它们看作同义词,即法理学即法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法现象的最基础、最核心、最纯粹的基本理论问题。但也可以作这样一种理解:法哲学是法理学中更核心的更抽象的部分,是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元理论”,即解决法理学研究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法理学可以通俗地解释为法的基础理论问题,而法哲学则可以理解为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理论基础则可以看作基础理论的基础。因此,按照第二种理解:所谓部门法哲学就是部门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即部门法存在和发展的“元问题”,或者说是部门法发展的基本思想脉络。如果把部门法哲学解释得太抽象,或理解得玄而又玄、难以捉摸则不利于部门法哲学的深入研究,也不利于部门法自身的发展。

笔者和章志远博士近年曾合写过一本《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一书,我想这本书整体可以理解为对行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带有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的意义。而该书专辟第三章,题目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可以理解为行政法的法哲学研究。本人在1992年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一书可以看作更早的尝试,也专设《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章,可以说是对我国行政法哲学研究的初步尝试。这样理解未必很正确,因为从感觉上来说,理论基础与哲学之间似乎还有些距离,特别是从抽象性方面而言,哲学应该更深奥、更深沉。为此,笔者认为:可否把哲学本身看作是具有层次性的学问,它自身也可以分为表面(应用)层次哲学和较深(自在)层次的认识。所谓“部门法哲学”,简单地讲,应该是部门法与哲学的有机结合。但哲学是抽象的,甚至是无所不在的。哲学的辐射力、穿透力特别强,因此在部门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找到哲学的身影。但是哲学与部门法各领域的结合程度是不同的:结合得最紧密、最集中的还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但部门法哲学最深层次的还是“纯哲学”即哲学的本体部分,例如下文谈及的政府法治论的人性论基础,就可以理解为最深层次的部门法哲学分析;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行政法理论基础中最核心、最深层次的理论成分才是原生态的纯哲学。作这样的理解也未尝不可,但本文则坚持把行政法理论基础就看作行政法哲学,以避免行政法哲学概念的过于抽象性。

有学者提出:“公法就是复杂形式的政治话语。”对于公法学者来说,两种研究方法是避免不了的,一种是政治哲学方法,另一种是社会学的方法。政治哲学不仅是公法学的基础知识,而且应该作为公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作为公法之不可或缺的部门法,其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往往无法完全靠自身来解决,需要整体思维,需要政治哲学来帮忙、来推动。只有所谓政治哲学清晰了、明确了,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才能明确,发展道路才能宽广。这里所讲的政治哲学,也可以说是一种基本信念或者基本理念,按笔者的理解也就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是一国行政法学术及制度实践的最根本的理论支柱。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法的一切问题都可以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以及“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中推演出来,也即是说,要讨论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问题。现代政府既是行政权力的载体,也是行政权力的运用者和责任的承担者,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因此,政府及其活动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政府存在和运行的正当性则是行政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切入点。“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如果说,在政治哲学里我们习惯用“正当性”术语来表述事物价值的话,在法学中我们可以追求的就是“合法性”标准,一个是“本”,一个是“表”,两者本质上是一回事。例如,正当程序在实在法领域就是合法程序。笔者二十年来在行政法学界一直主张并倡导一种理论,命之为“政府法治论”,也自以为这就是行政法哲学的一种表述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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