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它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在进口货物的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不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保证非歧视原则精神在国内得到更广泛、更深刻意义的实施,既包括国内所有企业、产品服务之间以及它们与涉外企业产品、服务之间待遇上的平等,也包括市场收入的平等、税费负担平等以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等方面。然而,我国长时期以来,在这一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中国对不同所有制经济采取差别对待,更由于缺少制度制约,有些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捆在一起,与某些企业、经济集团直接联系在一起,引起政策的倾斜;(2)政企不分造成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无法公正执法,甚至利用特权,攫取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3)对外资企业采取特殊的优惠措施,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在一国范围内还不是那么明显,而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的经济要想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打整体战,要依靠各地区、各行业、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必须在市场主体中间保持公平和中立,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为它们的发展提供和创造公正、平等的条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之一,厚此薄彼的做法也许会带来一些眼前的或部分人的利益,但它从根本上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壮大的。
政府作为一种国家机构,似乎言及“中立、公正”即有违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实质上却不是如此。政府部门是公益机构,公务员是公益岗位,政府和公务员的活动是一种公共性的活动,追求公共利益以及维护公共秩序,是政府活动的基本目的。例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就明确言及了其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此例足以说明我国政府的活动应以公正、中立作为基本价值准则。特别在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后,政府的职能已从过去以阶级专政为主转变为维护公益为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系的运作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政府的活动主要是围绕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方面来展开的,这就要求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在调整各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利益关系过程中确立中立、公正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政府的决策、决定为全体民众所拥护,也才能够使政府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平等地对待各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包括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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