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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的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车走向高效程序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这是对所有的国家机关的要求,但行政机关作为政府部门,更必须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面对的是高速发展、瞬息万变的世界经济形势,要更好地履行其管理经济、服务市场的功能,必须使自身高效运转。这就对中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依法行政要求,中国迫切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用以规制我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并通过设计相对公正的程序内容,为人们寻求法律救济提供路径。

对于政府活动本身而言,效率是其生命所在。例如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的设置就是为提高行政效率而设。汉密尔顿曾对此进行过解释,他指出:“政治家和国务活动家……都已十分正确地表示赞成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而且都认为为此最宜集权力于一个人;他们还都同样正确地指出,集权力于一个人最有利于明智审慎,最足以取信于人民,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12]强调市场作用,并不否认政府的作用,政府的有效性与市场的有效性紧密关联,政府的有效性将通过市场的有效性体现。按照这一要求,行政机关的设置必须合理,行政职位的设置必须适当,行政管理的方式应当科学,行政人员的素质状况与使用状况必须符合行政运作的要求。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虽然这是对所有的国家机关的要求,但行政机关作为政府部门,更必须充分体现效率原则。

然而,效率不高却是我国行政权运行中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病,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诸如部门设置不科学、职责不明、职能交叉等,行政程序尤其是行政审批名目繁多、手续复杂,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被消耗在其中,对经济建设的消极影响非常之大。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仅会阻碍本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更有可能引发国际贸易纠纷,对日益扩大的中外经济交流与合作造成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面对的是高速发展、瞬息万变的世界经济形势,要更好地履行其管理经济、服务市场的功能,必须使自身高效运转。为此应进行以下改革:科学设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既要防止交叉重复,又要防止职权衔接不到位而出现真空地带;简化行政程序,大刀阔斧地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改善管理手段,加快政府办公的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建设,这对于扩大政府信息来源,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意义重大。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电子政务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亟须努力。(https://www.xing528.com)

人们通常从实体规则的角度来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而实际上这一组织规则一开始就注重从行政程序方面加以规定,正因为如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又带有国际行政程序法典的色彩。如何使国内相关的行政程序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相对应、相配套,就成为政府活动能否真正融入统一的国际规则的重要内容。这就对中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依法行政要求,中国迫切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用以规制我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并通过设计相对公正的程序内容,为人们寻求法律救济提供路径。按照人们的通常理解,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被听取。[13]因而,在行政程序中设置一定程度的职能分离(例如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的人员分离、罚款单位与缴款单位分离等就是如此),并完全取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救济中的终局裁决权力,就成为行政程序合理性的重要标志。同样,程序的公正性不仅符合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目标的重要步骤。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鉴于学界有所谓“对行政效率不负责任的行政程序”的提法,认为行政程序有碍于提高行政效率。但这种说法似乎存在问题。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以损失行政效率为代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不公正的程序使得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涉讼,或者需要重新制作行政行为,这在更深层次意义上讲,实在是最不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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