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这里,权力也就同时意味着责任,它表明,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忠诚地履行人民所赋予的职责,维护人民权利与社会秩序。按照传统理论,我们把政府视为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的主体,“管理——服从”关系成为政府活动的唯一形式,这样做,实际上背离了“人民政府”的性质,往往造成国家权力行使中的恣意与专断,同时也使得政府的权力无限膨胀,不断蚕食人民自治的范围。世贸组织的加入,至少在两个方面将进一步严格政府的责任:首先,世贸组织在多数重要协议中特别强调成员方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裁判机构,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内,而司法审查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持久性,使政府感到责任重大——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这种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因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评价和审查最终还可能触及宪法性问题;其次,世界贸易组织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统一的管理机构(DSB)具体负责处理争端,有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有三种方法:(1)由争端当事国自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2)赔偿损失;(3)交叉报复。这就是说一国政府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国际争端,会受到世贸组织的审查并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显然,这种外部环境的压力,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观念,正确把握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同时,现代政府的特征已经逐步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在当代社会体制下,行政法主要承担福利行政机能,非权力作用的内容与形式日益扩大,形成有关行政作用法的新的体系。……社会发展要求行政机关提高效率,增进整个社会福利,‘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成为时髦的口号。”[8]由此观念出发,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不再以单方面的决定形式出现,而是更多地采取同相关个人或企业协商的方式进行。[9]典型的例子即行政指导可能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按照日本学者的归纳,行政指导具有四个方面的主要作用:一是抑制作用,即在事实上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抑制效果;二是协助作用,即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保护相对人并予以协助;三是调整作用,主要是对于相互利益冲突的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出面来达成相互间的互让和协作;四是引导作用,指的是为实施和实现一定的政策或计划,并依据该政策和计划引导相对人行动的作用。[10]自然,这些作用的发挥本身就是以政府理念的转变为前提的。据文献报道,日本的行政指导可以大别为六类:第一种类型的行政指导是以培养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移为目的。这种类型的行政指导一般是政府制定政策目标,利用各种奖励性措施促进新兴产业的出现及产业结构的提高。第二种类型的行政指导是以协调供需平衡、保护经济活动、减少对外贸易摩擦等为目的,这种行政指导以行政机构拥有的许可认可权限为依据,防止过度竞争,保护产业界的利益。第三种类型的行政指导是以维护市场秩序、调停纠纷为目的,这种行政指导能够及时发挥行政机构的灵活性以及仲裁机构的作用。第四种类型的行政指导是以促进社会福利为目的,这种行政指导根据生活保障法和儿童、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各种福利法,对福利设施和人员、健康保险甚至诊断费用等均给予指导。第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是以健全社会组织为目的,例如对地方政府有关组织机构、人员数额、工资水准、承担的中央政府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指导,以及对行业组织的建立及其运转方式的指导等。实质上这种类型的行政指导的目的在于扩大行政渠道。第六种类型的行政指导以贯彻中央政府的文化教育方针为目的,例如文部省在教科书审定时要求变更教科书内容的“修改意见”,以及在《学习指导纲要》中要求唱国歌、升国旗等。[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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