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现代政府的特质,也是政府正当性的基础。然而,无论对民主如何定义,由人民参与国家的管理则是民主的题中之义。美国学者墨菲指出:“民主理论的基础是对于人类尊严的道德信念:人类由其本性而理应受到尊重,个人必须享有高度的自治。……民主理论认为,人们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自治的主要方式是参与对他们自己的管理。”[3]而这一理论在我国宪法中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这里,既确认了人民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也赋予了人民依法直接进行国家管理的权利。然而,民主的意蕴并不在于它是法律上的一种规定或者观念上的一种确认;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来实施民主的要求与民主的准则。实际上,从新中国建立时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那天起,政权就属于人民的了,但是无论就民主的深度和广度来说,都是非常欠缺的。特别是在缺乏市场经济基础与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民主机制曾经十分脆弱,“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明证:成文的宪法可以成为一张废纸,法定的机关可以随意砸烂,国家主席可以被剥夺人身自由……等现象,都说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民主并非是一种可以一蹴而就的事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作为奋斗目标,并且把法制建设提到空前重要的地位。但应该说我们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最初阶段,我们的民主还只是初步民主,其政府运作方式等都体现了它还是一个初步民主的政府。
然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必然要对民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市场经济体制是保证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制度基础,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即在于它是一种民主、自由的经济形式,在这样一种体制之下,经济活动并不依靠由政府来决策和决定,更主要的,它是由分散于市场中的千千万万个参与者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来作出独立的判断,从而发挥“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其次,即使就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角度而言,同样也必须以民主原则作为政府活动的核心,“民主”意味着任何一项重大的政府决策都不是领导者和掌权人随心所欲的产物,它必须在集中众人的智慧和倾听人民的呼声下,通过法定的程序机制进行,同样,民主也意味着消除歧视、差别,保证国家决策对各地区、各行业以及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的平等对待;再者,“如果一种政治制度被认为是民主的,那么,这个制度就必须有思想和言论自由,即有观念和符号的竞争”。[4]由此而言,“入世”更深远更积极的意义在于激发每个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他们的市场参与和政治参与意识,这就真正有可能使中国政府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高度民主的政府,1945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回答路透社记者问题“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要领和界说如何”时说过:“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事的原则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怖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从而真正实现《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崇高社会理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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