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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研究论文集: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传统上被称为“国内之公法”,因此行政法上最高的行政主体是一国的中央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性的最高体现就是中央政府对一国利益的考量。国家行政的公共性有一部分可能上升为国际行政的公共性,国家公共利益一部分也可以上升为全人类利益。中国行政法正在同世界各国行政法的互相撞击中汇合起来,并开始流向世界行政法的海洋。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研究论文集: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

笔者反对虚幻、空洞的公共性理论,主张真实的、具体的公共性理论;反对绝对的、特权的公共性理论,主张相对的、平等的公共性理论;反对静止的、狭隘的公共性理论,主张发展的、宽阔的公共性理论。

行政法传统上被称为“国内之公法”,因此行政法上最高的行政主体是一国的中央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性的最高体现就是中央政府对一国利益的考量。这是十九世纪以来的主权至上观念的反映,在历史上曾有过积极的意义。但这一切正在发生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扩大,法律的交融及其区域化、全球化也有增强的趋势。随之而来公共性、公共利益的概念恐怕已不再局限于一国的行政,行政的公共性亦非一国中央行政机关所垄断,因此视野必须扩大。国家行政的公共性有一部分可能上升为国际行政的公共性,国家公共利益一部分也可以上升为全人类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经过战争浩劫,为维护世界和平,建立了联合国组织,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在此基础上,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为了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分别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所有这些都表明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语言将越来越多。尽管不同国家,包括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对这些公约的态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遵守这些公约的一般原则。各国对国内法的解释也尽可能符合该国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一点也已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因此对各国而言,行政法仅局限于国内法已显得过于狭隘,行政的公共性仅局限于一国的公共利益亦显得过于狭隘。在2000年举行的千年首脑会议上,各国对人类共同利益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中国领导人也以胸怀世界的气度表达了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可以说,行政的公共性理论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这对中国行政法的国际化无疑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行政法正在同世界各国行政法的互相撞击中汇合起来,并开始流向世界行政法的海洋

(原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

【注释】

[1]杨海坤.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www.xing528.com)

[3]北京政法学院.行政法研究资料(上册)[Z].1992.

[4]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5]杨海坤.市场经济、民主政府和法治政府[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

[6][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M].罗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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