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论及,行政法学者和行政学者都曾从不同角度讨论行政的特点,人们普遍首肯的诸如优先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统一性、整体性、执行性、强制性、主动性、从属法律性(又称法定性)等特点,如果从本源来说,都与公共性相关联,或者说是由公共性这一最基本特性所衍生出来的。
所谓行政权力的优先性、优益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职务上的优越条件或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其根本原因就是行政权力被赋予了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在管理过程中,它代表了公共利益,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必须“挺身而出”,排除各种阻力,迅速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或采取行政措施。
所谓行政权力的不可处分性,是指行政主体有义务履行法定职责,无权自由转让或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力,更不能自行放弃其职权。其原因亦在于行政的公共性。
行政权力还具有整体性,日本学者也称行政具有共通性和统一性等,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行政乃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且不断向未来形成,而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故一般认为,行政面临的情况复杂,功能多样,因而行政必须有内部专业分工、职能分工等,但行政更要注意其内部统一性或整体性,这也是与行政代表公共利益为实现行政目的有关。(www.xing528.com)
至于行政法的主动性、积极性等,均由行政的公共性所致。行政面向现实,面向未来,在处理当前事务的同时,还对未来作出计划(如行政规划等)积极为公共利益的发展发挥作用,“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的执行性就是公共性的表现。在为实现行政目的的执法中,如遇有阻力与困难,行政在一定条件下必须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排除,因此行政有一定的制裁权和处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可见行政的强制力也来源于它的公共性。正因为行政是公共利益的表现,行政工作人员从事职务活动是公务活动,所以行政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必须受到立法的拘束,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到侵犯。行政的法定性、从属法律性是其实现、体现公共性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公共性是行政的生命力所在,是其存在价值所在;没有公共性,就没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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