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治国的根本战略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全局上是抓法制”。并且说过: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我们一定要实行法治方针,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2]在最近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同志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一切都为我们从思想理论上研究法治,实践中推行法治冲破了“禁区”,奠定了基础。
法治意识已成为当代进步法律意识的核心。我国法学家郭道晖先生扼要地阐明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他写道:“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是否有法制。其主要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他还认为:“仅仅强调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还不够,还得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不仅要求以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制来为市场经济主体导航护航,而且要以之规范行政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当以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本位,促进行政权力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服务,制约行政权力对它的不法或不当干预,特别要防止‘人治底下的法制’的幽灵再现。”应当说,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实现“法治”目标的正确理解,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行政执法所要实现的“法治”状态的正确理解。
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和贯彻法治原则,首先要坚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原则,即维护和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法治”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是要实现“法律的统治”,这些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与颁布的。在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国家和全社会的治理已有法可依;法律一旦颁布并生效,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仅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且意味着政府也必须由法律来约束,即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强调行政执法中坚持法治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强调行政执法中坚持法治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在当前特别具有现实意义,因为目前行政执法中的不少偏差首先是由于地方利益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引起的,由于我国“立法法”还没有制定,许多部门和地方擅自立法,因此行政执法的混乱首先来自立法的混乱,被老百姓称之为“文件打架”。例如最近发生在宁夏石嘴山矿务局的一起行政案件就说明这一问题,该地一些居民由于安装了不是该市煤气公司销售的煤气灶具,前来检查通气的工作人员当即拆除居民的煤气表,并告诉居民不购买煤气公司灶具,一律不予供气。他们所持的“理由”是建设部的行业规章《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但实际上该煤气公司的做法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颁布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行业规章的规定如果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就应该坚决依照法律办事,行政执法坚持“法治”,首先要从根本上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
当然,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西方国家行政法治原则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最早的依法行政之“法”是最高立法机关(议会)所制定的法,现已扩展到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或法律授权制定的“委任立法”,而且任何立法并不能剥夺行政机关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治原则将继续以它从近代开始就已存在的必然是妥协的、十分不完美的形式存在下去;即对其含糊不清的原则有着各种贬低或例外,但它仍作为一种基本的意识形态架构存在。它的存在以及实现时受到的限制反映出法律中的形式理性与实际理性之间的平衡,这种状况总是存在于利用法规作为政府工具任何体系之中”。[3]江泽民同志针对我国国情,指出:“在立法方面,除了制定各种基本的法律和法规以外,为了保障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顺利实施,还必须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搞出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具体条例来,没有这种条例,基本法律和法规的贯彻落实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4]由此看来,在实践中仅有法律还不够,法律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具体规章、条例来实施,也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来执行,但这决不是提倡“人治”,而是要求政府部门的立法必须合法,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更好地在法律范围内运用好自由裁量权(又称执行酌处权),使其执法活动忠诚有效地体现法律内容和法律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在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中的法治标准时认为:法治就是依法治税,不得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自立章法,不得随意减、免、缓、欠税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理解是抓住根本的,是体现法治精神的。我国目前行政执法中违背法治要求的情况主要是: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和设定在立法上缺乏细致、明确的规定;行政规章所确定的执法内容、手段往往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行政执法的程序缺乏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违法行为发生时也无人追究;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方面违反法律原则、目的和精神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并缺乏有效的控制。因此我国行政法治的实施还属于初级阶段,某些发达国家在实行法治初期提出的依法行政要求对目前阶段我国行政执法基本适用。其主要内容是:
(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有法律的授权;(www.xing528.com)
(2)没有法律根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侵害人民的权利;
(3)没有法律根据,不得对特定人免除应负担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特殊权利;
(4)在法律容许行政权作出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仍应符合法律原则和目的。
如果各类行政执法行为都能遵循上述要求进行,就能达到初步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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