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包括行政立法内容、程序,公民参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公开等许多方面。
(1)行政立法内容的民主化。行政立法必须保障和发展人权,即保障和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应该“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的立法,摆在优先的和主导的地位。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权利的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支柱。它不只是关系公民个人利益,也是增强人民政治活力与经济活力的激素,可以激励人民的主人翁参政意识和监督意识,是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力量”[2]。
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取得了宪法保障和法律保障,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重要的人权立法。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独立权等基本人权,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人权的涵义会越来越丰富,政治权利,包括积极参与政治、参与立法、参与决策、参与行政等方面的权利会有所增强,在这方面,我们恰恰存在着不足。据国务院法制局有关同志统计,1979—1989年经济立法占全部法律、行政法规总数的60%以上,而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立法只占4%;属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含部分规范性文件)占行政法规总数的80%;而管理行政(包括监督)的只占6.87%。这一方面反映经济行政立法是我国当前行政立法的首要任务,同时也反映我国行政立法体系结构确实还有比较显著的不均衡性。行政法中有关权利的立法往往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落实。因此行政立法必须继续加紧进行,特别是要抓紧制定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工会法、申诉法、国家赔偿法,等等。这表明了我国立法(包括行政立法)的民主化方向。(www.xing528.com)
(2)行政立法程序也直接体现立法的民主化。国外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可资借鉴,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应将拟定之规章以通告形式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发布公开以后,应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意见,进行口头辩论或提交书面辩词等方式使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另外,不少国家对行政立法必须向社会公布作出了规定,明确这是行政立法机关的义务。只有公布以后,公众方才知晓行政立法的内容,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正在借鉴这些有益经验,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发布行政法规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凡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一体遵守。但目前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还缺少统一规范,需要在制定程序的民主化方面作出更切实的规定,要逐步改变行政立法工作的神秘性,增强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这样做也有助于行政立法的执行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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