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人民服务”决非空洞的政治口号,它必须在法律中得到落实,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十九世纪民主主义浪潮的主要成果就是建立近代代议制和责任政府制,使政府的权力必须对产生它的民意机关(代表机关)负责。英国十九世纪政治思想家JS·密尔曾描绘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11]这种政府向民意机关负责的政治形式对封建专权政治形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封建专权独裁者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政府对人民负责,不仅是现代宪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并且逐步演变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石之一。“权力就是责任”,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完全适用。为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也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7年颁布的企业法也对行政主管部门随意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乱摊派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一切都表明: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正在变为我国具体的法律制度。
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和责任应该是平衡的。行政法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法律关系,包括建立和健全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各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如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赋予必要的行政权力,就不可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反之,如果仅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而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那么很可能出现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等渎职违法现象,最终使政府脱离人民,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为了在行政法方面真正实现“政府为人民负责”,第一,必须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自我封闭性、神秘性、随意性,只有使政府工作经常处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创造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前提。第二,行政法必须对政府工作的实体责任和程序责任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所谓程序责任,就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违反;所谓实体责任,就是赋予政府机关具体的法律义务,并对其完成行政目标的政绩加以考察。第三,必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已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政纪案件的调查工作作出了规范化规定,使政府对人民负责原则进一步贯彻。只有朝着这一方向,坚持不懈地作出努力,我国才能真正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国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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