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任文官队伍是一支法律化、制度化比较稳定的队伍,他们被誉为“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手中握有很大的实际权力,为了至少在表面上使文官不成为某一政党营私的工具,也不致因触犯某一政党利益而遭报复,从根本上维护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各国对文官实行“职业保险制”,在工资福利、津贴待遇、退休享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建立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体制,制定详细的纪律规定,强调官风官纪的整顿,防止行政官员假公济私、贪赃枉法、滥用权力,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西方常任文官制通常规定:经考试依法任用的文官,其地位获得法律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上级不得任意惩罚或免职,除非有重大错误,一般不得解雇。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公务员法规,对公务员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权利的保障程序,作出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受到不适当惩戒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构提出申诉、上诉或要求重新处理。此外,各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并制定专门的工资福利法予以法律保障。综观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一般体现平衡原则(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部门公务员工资水平保持基本平衡);同物价挂钩原则(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定期加薪原则(不少国家每年加薪一次)和法律保障原则,以期稳定常任文官队伍,激励他们忠心耿耿为政府工作。
在这同时,各国逐步建立起较严密的人事监控机制,保证公务员依法办事,实行资产阶级法治。各国都用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职责范围,渎职、越权、滥用权力均要受到法律追究,如文官必须忠于国家,严守国家机密,必须廉洁奉公。英国法律规定:文官一律不准经商或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事业;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活动,即使一个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也必须向他所属的部门说明情况。西方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各种形式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诉讼制度,如在法国、联邦德国建立专门行政法院受理公民对政府机构违法决定的控告;英国设立行政裁判所外,议会还特设专门机构来控制、监督政府官员;瑞典的行政监察制度则是颇有特色、遐迩闻名的。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政权要巩固,都希望做到吏治清廉,但是从根本上讲,资本主义文官制度不可能真正实现吏治清廉,这是由他们的阶级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忠实的捍卫者,因此我们的经济越繁荣,就要求政府越廉洁,公务员越勤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政机关属于非赢利性社会单元,它的活动直接服务于社会,同赢利性单元自身运行的最佳状态所追求的最大经济效益不同,其自身运行的最佳状态就是最大的社会效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工作的好坏就看其是否真正为企业与基层服务,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服务。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封建残余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依然存在,经济的发展并不能使行贿受贿、营私舞弊之风自行消失。目前有些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从事营利性活动,极易造成化公为私的流弊,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当竞争,如果不制止,发展下去就会使政风走向腐败。因此我们一方面应采取措施保证国家公务员享有合理的工资、福利、津贴、休假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以适当优厚的生活保障足以养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必须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保证国家公务员处于人民的监督下,处于严格的行政监督下。随着广大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人民会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理应受到更加切实、更加严格的监督。党的十三大报告在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若干制度中提出要建立人民申诉制度,在改革改善政府工作机构的问题中提出的要制定行政诉讼法,以便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追究一切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常任文官制度中确有若干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提出:“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4]列宁的号召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只有在吸收一切可以从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并进行适合国情的创造后,才能成为世界上最良好的制度。
(原载《苏州大学学报》1988年法学专辑)(www.xing528.com)
【注释】
[1]《列宁全集》第25卷,第359-360页。
[2]《邓小平文选》,第297页。
[3]密尔.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商务印书馆,1982.
[4]《列宁选集》第4卷,第699-7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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