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科技水平日益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政府管理的范围和规模随之扩大。如果不对政府工作进行分类管理,使职责规范化、标准化,就无法实行高效率的管理。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在职位调查和职务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尽管这种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情况,在各国有所差异,但其优点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美国行政学家怀特认为:“当代人事管理有两大支柱,一是选拔人才,一是职位分类,二者缺一不可。”职位分类制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实行择优录用的文官制度改革后,很长一段时间还未触及科学系统管理文官的问题。直到二十世纪初,美国政府职能进一步扩大,在工作繁杂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对各种专业性工作人员所担任的任务作出分析、描述和评价,并确定其工作责任。1923年联邦政府制定了第一个职位分类法案,1949年国会又通过新的职位分类法。这一制度很快引起世人瞩目,加拿大政府最早仿效美国这一做法;法国于1946年颁布《公务员总章程》,实行职务分类;日本于战后开始积极进行职位分类的准备和研究工作。
所谓“职位分类”,是将各种职位的工作种类、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每个职位所需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加以分类整理,通过职位调查、职系区分和职位评定,制定出职级规范,作为各项人事管理的依据和标准。职位分类制度以“事”为中心,具有多方面功能,应用后效益显著,有助于挑选适用人才,有助于精简机构、定编定员,有助于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分类,“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习惯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组织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统称为“干部”;加上干部实行级别制,确定级别又注重身份、资历与背景,因此不可避免造成人事制度的“人治”色彩,因人设事情况十分普遍,其结果造成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任人唯亲、官僚主义等情况,相当一部分干部同所任职位长期不能适应又无法更换,贻误事业,为害匪浅。党的十三大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对国家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作出明确规范,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各行各业应按照各种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和制度。近几年来,行政部门开始进行任期目标制、岗位责任制的试点工作,这是良好的开端,但必须做更全面、更细致的配套工作。当务之急是规定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职能和职责。职能是指担任职务应具备的知识、才能;职责是指担任职务应负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职能规定,才可以量才用人,才职相称,人尽其用;规定了职责范围,才可防止公务员渎职和滥用权力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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