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课题。当前,人们对行政监督这一概念有三种理解:
(1)认为行政监督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政领导人对其下级人员的监督,也包括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人的监督。有的人认为行政监督仅指用行政手段由上而下的监督和调整。
(2)认为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情况的监督。它包括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财政监督等。还有人认为,作为行政法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监督法,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因此应称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监督或法制监督。(www.xing528.com)
(3)认为行政监督是一个系统:在我国,人人受监督,人人参加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活动中具有监督职能。在其内部,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其外部,又受到各种渠道的广泛监督。可见国家行政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还认为,凡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关系的种种监督都应纳入行政监督的范畴,而国家行政机关在这个监督系统中则居于重要地位。
有关行政监督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法学者根据国外经验和国情需要对此提出了各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督工作应由各行政机关自己负责,主要由本级机关首长或上级机关首长进行监督;第二种意见主张在行政组织系统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建议国务院恢复设立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在行政组织系统外设立专门监察机构,如通过司法机关、半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制监督的特殊形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