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我国的授权立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授权立法(亦称委任立法)在立法目的、阶级本质等方面有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一点,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的授权立法经验,认识又不完全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授权立法和我国授权立法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具体内容、形式等都无相同之处。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理论、立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完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授权立法以“三权分立”为其理论基础,是其立法实践与立法理论之间尖锐矛盾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之间不存在这种矛盾。我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的决定”,只不过是一种例外情况,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而临时采取的一种特殊因应措施。这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授权立法(即委任立法)是有区别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委任立法是基于法律授权的立法,是法律委任行政当局制定具有法律内容和法律同等效力的法规。委任立法的出现可追溯到古代,当今世界各国也都在普遍实行。有的同志认为,授权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这说明在这两类国家中存在着产生它的共同的客观基础,即一方面,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掌握着最高立法权;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变化极其迅速,行政事务极其繁杂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就产生了行政机关授权立法的客观要求。毋庸赘言,我国的授权立法在阶级实质上同西方国家授权立法根本不同,但在具体方式上,二者有相似之处。因此,西方授权立法在形式上可以借鉴。在我国,授权立法是一种积极灵活的方法,它既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解决了当前立法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的实行应该是没有疑义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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