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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宪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外壳,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目前国内一些行政法学教科书沿袭苏联行政法学书籍的表述,用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代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特别密切,因此,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同样适用。

我国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资产阶级行政法学通常认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行政法学应建立在什么理论基础之上?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执行行政管理的机关,人民委托它们管理行政事务,目的就是要使它们为自己服务;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持有这种意见的同志还认为,社会主义行政法学不能借用资产阶级行政法学的“控权论”,人民通过权力机关等各种渠道对行政机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非是“控制”行政权力。

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为人民服务”是一个政治原则,适用范围极其广泛,而行政法学应有适合自己特点的具体的理论基础。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具体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又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议行合一”,有的认为是“依法行政”,有的认为宪法就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至于资产阶级法学中的“控权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作为建立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借鉴。根据依法治国的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也可称为“控权法”。因为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将其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该是研究行政法的目的和要求。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三权分立”的原则究竟能否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借鉴?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理论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一原则?对此,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宪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也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外壳,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根本不同,它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按照“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三权分立”原则只能批判,不能继承。此外,“三权分立”的基本精神是分权与制衡,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至高无上性,国家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之间不存在制衡关系,因此,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不能作为我们的借鉴。(www.xing528.com)

另一种意见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历史上早已有之的分权学说的进一步发展,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过进步作用的政治法律文化的结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但它需要从历史上一切合理的政权建设经验中吸取有益的成分,其中包栝“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有益成分,如分权与制衡等。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形式中也在不同程度上多少包含了分权与制衡的成分;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改革中,政治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国家借鉴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所要求的某些国家管理技术和方法,对于防止以个人意志取代阶级意志、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大政方针出现明显失误,保证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行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论者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行政法学不同于行政管理学,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与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目前国内一些行政法学教科书沿袭苏联行政法学书籍的表述,用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代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那么,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论者的看法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特别密切,因此,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同样适用。有的同志认为,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应有适合自己情况的基本原则。不过,持此说的同志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也不同。《行政法概要》一书概括为:(1)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政企分工;(2)广泛吸收劳动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3)贯彻民主集中制;(4)实行精简的原则;(5)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6)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7)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有的同志则提出七项基本原则:(1)行政民主原则;(2)行政法治原则;(3)行政合理原则;(4)行政平等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责任制原则;(7)行政统一原则。看来,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如何概括为好,还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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