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它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1]行政法并不例外,它根植于社会经济基础,根植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有了国家,有了国家管理活动,就开始有行政法。在行政法学史上曾有过古代有无行政法的争论,有人认为,古代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只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才有的。这不符合历史事实。中国奴隶社会国家就开始有组织奴隶制国家的行政法规范,中国封建社会曾产生过以《唐六典》为代表的内容庞博、规范细密的行政法。当然就总体而言,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的行政法贯穿着专制主义精神,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抹煞其行政法在当时历史条件具备的某些科学性。
行政法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资产阶级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思想,提出“三权分立”和“依法行政”理论,他们把行政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并进行科学研究,创造了与民法、刑法等分离开来的行政法。随着资产阶级国家统治和行政管理经验的积累,使近代行政法得以产生,其民主性与科学性无疑比封建时代的行政法前进一大步。他们阐发的“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和法律相抵触;(2)非有法律根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侵害人民的权利;(3)非有法律根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权作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仍应合法。这些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是以资产阶级民主为其基础的,其实质就是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
资产阶级行政法在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历史下具有不同的特点。有的国家行政法注重行政组织的内部结构的建设,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以配合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有的国家行政法则强调防止行政官吏独断专横,以便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近年来,有的国家力图把提高行政效率与保护公民权益结合起来。例如日本1964年公布的《行政手续法草案》规定:“本法对于行政机关之处分,以及其他公民权力之行为,订定其共同适用事项,期能藉公正而迅速的手续达成保护国民的权利与利益,及确保行政权的正确行使为目的。”当代资产阶级各国行政管理还努力从企业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中汲取营养,努力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中汲取营养,从而推动行政管理的发展,推动了行政法的建设,使行政法的科学性有所增强。当然,资产阶级行政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有阶级局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和发展资产阶级利益,为资本主义社会延长寿命效力。当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与客观规律发生冲突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否认客观规律而采用对他们有利的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无产阶级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一次巨大的飞跃,他们建立了公有制为核心的全新的经济基础,并建立了新型的人民民主政权,这一切为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前提。无产阶级有气魄、有能力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制,包括全新的社会主义行政法,使行政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达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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