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语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宪法和行政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作者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解读《邓小平文选》相关论述的基础上,就行政法制中的首长负责制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最早的比较深入的研究,这是作者最早刊于权威法学刊物的行政法学论文,在当时具有开拓性研究价值。时至今日,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把握和运用行政首长负责制再次成为重要的论题。重温此文,读者仍然能够从中获得诸多启示。(www.xing528.com)
为了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根本任务,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强有力的高效率行政管理系统。在同“四人帮”针锋相对斗争、克服十年动乱而造成的巨大困难的过程中,特别是近几年来,在直接指导全党实现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观点,总结我国的历史经验,明确地提出了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业务指挥部门,进一步推行在党的集体领导下与人民群众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首长负责制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975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克服当时的混乱局面,就必须“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关键是建立责任制”。[1]1977年他指出:“科学研究机构已经确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这是很大的决策。”[2]1978年他又提出:“我们的企业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要建立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3]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4]全党和全国人民从总结历史教训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中深切地感受到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国家行政工作效率和企事业工作效率的迫切性,因此邓小平同志关于恢复和加强首长负责制的思想很快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所掌握,并且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得到体现。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也明确规定工厂实行党委领导下与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厂长负责制。毫无疑问,这些关于行政领导体制改革的重要规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