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位信仰教育的内容,是开展罪犯信仰教育的前提。首先,内容不能宽泛,否则开展信仰教育可操作性不强,效果也难以保证,需要把握信仰的核心部分。其次,信仰教育的内容还需符合监狱实际情况。基于上述要求,信仰教育应当以道德信仰为重点。道德信仰是信仰教育的核心内容。此外,当前指导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规范如《监狱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等都有关于罪犯道德教育的规定。道德教育有日常行为规范、道德原则及信仰价值追求三个级态,[59]目前罪犯道德教育更多地是处在行为规范和道德原则这两个层面。因此,道德信仰教育不仅符合监狱法律规范有开展的现实基础,而且能够提升罪犯道德教育的层次。监狱开展信仰教育应以道德信仰为重点,进而确定具体的内容。
道德信仰的内容包罗万象。贺麟先生对于何为道德信仰进行了通俗的解释。他认为:“对人生和人性的信仰,相信人生之有意义,相信人性之善;对于良心或道德法律的信仰,相信道德法律的效准、权威和尊严。又如相信德福终可合一,相信善人终可战胜恶人,相信公理必能战胜强权等,均属道德信仰。”[60]道德信仰的内容如此丰富,应当如何着手。笔者以为,道德信仰虽然理论丰富、内容众多,但还是要从监狱工作实际出发,如果对其全盘吸收不仅不利于实践操作,更无现实必要。所以,可从道德信仰教育的关键因素和目标这个角度来考虑其具体内容。
道德信仰教育的目标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内部要使罪犯形成奉行道德行为的意愿,外部则要营造使罪犯不敢失德的环境。使罪犯形成奉行意愿的关键在于树立道德权威,营造外部环境的重点在于公正的制度。如何树立道德权威,使罪犯生起对道德的敬畏之心,因果教育是重要的途径。要使罪犯坚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坚信刑罚的确定性,犯罪必然受到刑事处罚。
道德信仰在罪犯信仰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在此我们必须申明,信仰教育的内容绝不仅仅是道德信仰,还有更高层面的信仰,还有更广泛和更深刻的内涵。
2.奉行人本主义精神是信仰教育的基础
如何追寻人生的意义,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如何达到内在自足的精神状态?关键在于我们在信仰教育的实践中要摆脱“工具性教育哲学”的束缚,以“主体性教育哲学”为指导,奉行人本主义精神,尊重人的价值,从罪犯个体出发来培植和滋养罪犯心灵,引导其追寻生命的意义,探究人为何而生,最终达到精神解放的境界。在注重人本主义精神、尊重人的价值方面,宗教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佛陀教育首先肯定众生平等、人人皆有佛性,所谓佛性即为觉悟宇宙人生的真谛,这便是在尊重人的价值。虽然佛陀教化众生有8.4万种方法,但这些方法的目的都在于将人生引向意义的追寻,都以引导人们破迷开悟、明了人生真谛为指归。因此,突出信仰的超越性就不能简单地从社会需要出发,预先为个体设定诸多的发展目标,强调教育的实用价值而忽视其育人的精神,要更多关注个体的价值。
3.借鉴文化中的信仰资源是信仰教育的源泉
罪犯信仰教育的具体落实需要借鉴相关的文化资源。由于传统文化符合中国人的心理需求,同时其中蕴含着无比丰富的信仰资源,加之时下传统文化日渐复兴,监狱也兴起了文化热,传统文化大量走入监狱罪犯改造工作中。因此,可以通过挖掘传统文化中的信仰资源来开展罪犯信仰教育。
儒家文化注重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拾皆以修身为本”。儒家文化中有一系列的修身方法,“格物致知”意指淡化物欲树立正确认知;“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阐明了淡泊名利保持内心宁静对于境界提升的重要作用。道家追求“清静无为”“清心寡欲”。佛家文化更是体大精微,其内容可以总结为“戒”“定”“慧”三种学问,通过持戒来规范言行,逐步减少对物欲情感的依赖,进而达到内心清净的“定”的状态,在“定”境中人的智慧得到开发,精神境界得到提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文化中都包含着超然物外的思想,可供借鉴。
在此我们还应当明确一点,即儒、释、道三家虽然包含宗教文化的成分,但是并非不可借鉴。首先,罪犯信仰教育是吸收其积极的“宗教精神”和有益的实践方法等资源,而不是吸收具体的宗教教义。其次,我们对于宗教的理解不能局限在迷信与否的讨论,更要深入到本质中去认识它,认识到“隐藏在这些古老而流布在今天的宗教现象后面的是人的基本需求:需要保护和帮助,慰抚和鼓励,对人的存在及世界的解释”。[61]再次,从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承认科学活动有教育改造罪犯的因素,那么同样应该承认宗教活动也存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因素”。[62]“宗教精神”可以赋予人生终极价值,对道德能够起到聚合和圣化的作用,给人生带来无限的希望。因此,宗教文化可以提升罪犯信仰教育的高度,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最后,宗教文化应在监狱文化建设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监狱文化就是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有益成分。”[63]可见实务部门也在探究宗教文化中的有益资源对于罪犯改造的积极意义。
4.以因果律为切入点是信仰教育的关键
信仰作用机理的关键在于正向情感体验,即罪犯在践行信仰教育的内容时,得到了积极的评价与认可,获得了与信仰一致的情感体验。这是罪犯坚信信仰教育内容的前提,落实信仰教育是前因,获得满意评价是后果。可见信仰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惩恶扬善福德一致律的坚定信任和依赖”,由此推出罪犯丧失对因果律的信心实为信仰危机的关键所在。因果教育使罪犯坚信恶行必然受到惩罚,善行必然获得善的回报。有鉴于此,信仰教育的开展需要建立在罪犯对因果律坚信的基础上,将因果思想融入罪犯信仰教育的全过程。
因果教育是儒、释、道三家的根基与精华所在。佛教有经、律、论三藏,其典籍可谓浩如烟海,但是佛陀教育的基础是三世因果教育,由三世因果衍生出六道轮回思想,佛家以此来劝导世人向善。道家的经典之作《太上感应篇》开篇即宣示“祸福无门,惟人自招,善恶之报,如影随形”,这依然是在阐述善恶因果的思想。儒家的经典《易经》中提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秧”。明确阐述了积德行善与将来所遇到的祸福之间的因果关联。由此可见,因果律不仅是儒、释、道三家的精华,同时也是三家的共识,其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这也为罪犯因果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汲取的资源。
虽然因果教育是儒、释、道的根基与精华,但是世殊时异,我们需要重新对其所倡导的因果思想进行思考,挖掘其中符合当下主流的内容,或者予以变通。这样才能古为今用,发挥实效。
儒、释、道所倡导的因果思想,皆与自然科学以及唯物主义存在出入,因此有必要加以甄别。具体来说,佛家认为因果可以影响人的前世、今生及来生,“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做者是”。一个人当前所处的境地是前世行为的结果,而今生的种种行为又成为其来世所受果报的前因。儒家的因果律与佛教有所区别,认为个人的行为会影响到家族的兴衰及后代子孙的祸福,这种因果是单向的且是向后延续的。此外,其影响不局限于个人,还扩展到家族成员。道家的因果观念类似于佛教,但较之于佛家而言,其因果观念更加玄秘。(www.xing528.com)
通过具体分析发现,儒、释、道的因果观念尽管有不合时宜之处,但是因果思想的精髓都在于劝善止恶。从这个角度来看,其思想无疑与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宗旨相一致,因而可以借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以儒家的因果教育为主,以佛家和道家思想为辅,剔除佛家和道家中的唯心成分。同时,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围绕个人的行为对于自身与家庭的影响来展开,将犯罪和监狱服刑的关系融入儒家的因果教育思想,强化罪犯的情感体验。
在明确因果教育的方向和重点之后,便可以着手准备相应的资料。由于对三教的因果思想采取保留原则,因而,需要对三教经典的借鉴加以甄别,其中节选三教的经典是可取之策,同时对于其含义进行符合主流思想的解释。
教材的数量不宜过多,多则效果不集中,影响力分散。而且教材是节选,因而数量多会使罪犯产生碎片化的感觉,影响教育效果。因此虽然是节选,依然要注重节选内容的系统性。
5.融入信、愿、行的方法是信仰教育的重要手段
借助于传统文化中的信仰资源开展罪犯信仰教育,最好的方式就是借鉴其本身的教学方法,将其与信仰的作用机理结合起来。儒、释、道三家之中,佛家的教学方法最具借鉴意义。
信、愿、行为是佛教中一个重要的教学方法。佛家认为修行的成就以信心为起始,由信心产生修行的意愿,意愿的形成促使修行实践的落实,修行的成果最终会印证所信和所愿的内容。用佛家经典中的话来说就是“非信不足以启愿,非愿不足以导行,非持名妙行不足以满所愿而证所信”。因此信、愿、行三者是内在统一、相互促进的,三者的共同作用坚定了信徒的信仰。这种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罪犯信仰的生成机理暗合,与罪犯信仰三要素(知、情、意)相通,这种共性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基础。
佛家中的“信”是教育人们的第一步,是使人们在认识上接受教育的内容,其目的是令人初步接受,这与罪犯信仰教育中的“知”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在认知的内容上,佛家教育中的三世因果思想不在罪犯信仰教育的认知之列,可以说两者的出发点不同,这也构成了两者的根本区分。
“愿”是指对信仰对象向往的心理状态,是个体将信的内容付诸实践的动机,这比单纯的“信”又更深一层,这种愿力具有促成人们修行实践的现实意义,而单纯的信并不能保证修行的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愿”的产生便预示着“行”的到来。这种“愿”类似于罪犯信仰教育中的“意”,但是存在次序上的差别。“意”在罪犯信仰的作用过程中处于第三个阶段,即在理性认知和情感体验之后而产生。
情感体验的产生以个体行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为基础,但是如何促使个体行为的产生,可以借鉴佛家中的“愿”,佛家在此方面有自己的一套方法。
综上所述,罪犯信仰教育的核心虽然是“情”,但是情感体验的产生确实需要以“行”为根基。但是“行”的重要性在罪犯信仰教育的过程中没有明显体现出来,并且如何促成罪犯“行”的产生也需要借鉴佛家的方法。从这个角度看,借鉴佛家“信”“愿”“行”教学方法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就是在情感体验阶段,融入佛家的“愿”与“行”,这样信仰教育的具体过程可以表述为:“知”—“愿”—“行”—“情”—“意”,即初步认知,在激发行动的愿望、付诸行动、产生情感体验、深化认知的同时产生为奉行信仰的意志。
6.营造公正的制度环境是信仰教育的必要条件
罪犯信仰教育的核心是情感体验,正向的情感体验是连“知”和“意”的桥梁,罪犯通过正向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相应的信仰。正向的情感体验即罪犯在践行信仰内容过程中,不仅为社会制度或周围环境所认可,而且内心也获得充实、愉悦,获得了精神满足的体验。此时,罪犯的信仰认知与情感体验相符。因此,罪犯的情感体验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外在环境制度的公正与否对罪犯正向情感体验的产生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这也体现出合理的信仰所应当具备的属性,即“真理之真”与“价值之实”。“真理之真为信仰者提供该信仰的真实可靠性的论据和验证,而价值之实却为信仰者提供社会德福一致的公正公平现实与运行机理。”[64]
信仰的核心是情感体验,而产生正向情感体验的基础之一是公正的制度。因此,公正的制度是罪犯合理信仰形成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制度公正优先于个体至善”,[65]合理的信仰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才有成长的土壤。如果社会的发展现状是“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劣是卑劣者的通行证”,[66]那么信仰也注定只是少数人的奢侈品,而不会被社会主流所认可。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今社会的种种不良行为,我们会发现有些行为未必是人们的道德滑坡,背后或许存在制度的缺陷。
监狱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其中对罪犯的奖惩制度,应当与信仰教育相衔接。作为罪犯践行信仰内容的制度保障,奖是对罪犯符合信仰教育行为的肯定,这种肯定不能局限于现实的奖励,更要注重提升罪犯的情感体验,激发罪犯的精神需求,使罪犯获得精神满足。这样方能符合信仰教育初衷,否则容易陷入功利主义的泥淖。罚,同样注重罪犯的内心体验,不仅是对罪犯现实利益的剥夺与限制,更加关注精神上的惩罚,使罪犯感觉到羞愧,进而确立对信仰的认同。这种与信仰教育相衔接的赏罚机制,不仅是监狱制度运行的有效保障,同时其营造出的良好的制度氛围,也是罪犯由他律走向自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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