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内容的选择应具有多样性,以扩展信仰资源的选择范围;在信仰教育的方式上,应当采取启发的方式,调动罪犯的自主性,让罪犯在教育的过程中获得自我感悟;在信仰教育的具体内容上,应当注重其可操作性,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解的层面,更要通过践行来获得信心。
1.罪犯信仰教育层次设计应具有多样性
信仰教育具有不同层次的目标,所以监狱在开展罪犯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根据罪犯的不同层次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初偶犯以及认罪态度较好、已经具备较好思想道德修养的罪犯,应当注重实现信仰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对于顽危犯等层次不高的罪犯则要注重信仰教育的现期目标,逐步引导其走向终极目标。与此相应,信仰教育内容也需多元化,凡有利于转变罪犯不良思想观念的信仰内容皆可尝试,以扩大信仰教育适用范围,提高其有效程度。同时,认识到罪犯信仰教育不仅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也要站在罪犯个人情感的角度,加强对罪犯的终极关怀,以增强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持久性。
2.罪犯信仰教育应当尊重罪犯的主体性(www.xing528.com)
以往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习惯于把罪犯当作改造的客体,惩罚罪犯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罪犯“只不过是法官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57],没有认识到“监狱行刑对社会的价值归根结底是通过对人即罪犯的作用实现的,监狱行刑只有作用于罪犯才能作用于社会”,[58]因而没有注重激发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主体性。信仰教育的重要价值在于使罪犯内心形成对照的力量,这种内心的强制力量是罪犯所能够尊重和信服的,它使得罪犯在没有外部管控的状态下依然能够自律,表现出自觉的行为。这种效果的产生以启发教育为前提,因此信仰教育要以罪犯为主体,发挥其主体性、能动性,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而非强制和灌输。
3.罪犯信仰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实践性
实践性是信仰现实性的要求。信仰教育的关键在于罪犯本人在信仰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切身的情感体验,在罪犯正面的情感体验中信仰得以内化,最终使罪犯产生奉行的意愿。信仰作用机理的三要素(知、情、意)也是在实践中达到统一的。因此,在对罪犯进行信仰教育的过程中,教育的内容不能停留在说教层面上,罪犯信仰教育的内容必须得到落实,使罪犯在实践中获得真实的情感体验。教育的内容能够在罪犯服刑期间得到践行,使罪犯在践行的过程中有所收获。这样的信仰教育才能够被罪犯所接受和信服,这样的信仰教育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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