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仰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归宿
在当前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占据主导地位,罪犯思想教育在实践中难以深入人心,罪犯信仰教育更是无从体现。这种罪犯教育改造方式偏重教育内容的现实价值,而忽视了教育的终极关怀;重视罪犯认知的发展,而忽视罪犯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在普通教育领域“科学主义知识观使教育课程完全沉溺于功利主义的陷阱之中,使教育所培养的人的‘工具理性’膨胀,价值理性和个体情感亏空”。[44]这种种问题都在向我们警示信仰教育不容忽视。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在于人天生有着精神的寄托与追求。人在精神层面的价值追求表现为信仰,信仰是一种精神存在,“它是人的精神、生命和行为的终极依据,其核心意义是指人对人生最重要的价值追求”。[45]信仰教育对于受教育者所具有的终极意义不言而喻。有学者认为,教育可以分为“实用教育”“全人教育”“幸福教育”“信仰教育”由低到高4个层次,[46]信仰教育位于最高层。因此,无论是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还是从教育事业本身来看,都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对罪犯进行信仰教育是罪犯教育的终极使命。
2.信仰教育能够在罪犯内心形成对照的力量
“人,只能自己改变自己,并以自身的改变来唤醒他人。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丝毫的强迫之感,那效果就丧失殆尽。”[4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罪犯改造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自主性,而非单一的对罪犯进行强制。罪犯如何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信仰教育无疑是重要途径。因为“信仰往往展现为人内在对自我要求的定力。”[48]一个有信仰的人,其内心会有一个对照的力量,并能够为之负责和奋斗。罪犯在信仰的感召下才能自律、自主、自觉,才能成为一个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人。信仰教育可以使罪犯在内心形成自我约束的力量,这种效果的产生将会减少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外部控制与约束。因此,当罪犯改造中信仰教育迷失时,罪犯便没有了精神依托和人生追求,那么在罪犯改造工作中就需要寻找种种方法来激起罪犯的敬畏、维持罪犯的自觉,其主要表现为监规纪律、处遇制度。这种方式所起到的作用更多地是扬汤止沸,难以保证罪犯改造的有效性。(www.xing528.com)
3.信仰教育能够提升道德教育的有效性
道德教育作为罪犯思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其实践方式是“在罪犯中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高他们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能力,特别是养成‘爱国’‘守法’‘明礼’的基本道德”。[49]这种道德教育的方式是通过制度规范的要求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具有较强的“刚性力”,这与发挥罪犯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消极性”。道德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抽象的认知层面。道德的最低限度是法律,而道德的最高层次与信仰相通。“作为一种个人信仰体现出来的道德价值”会“通过信仰提升一个人的道德自律境界来表现自我行为的道德自觉”。较之前种道德教育方式而言,这种方式具有“柔性的精神力量”,[50]它通过罪犯的情感体验,使罪犯对道德教育建立起坚定的认同,从而坚持自律,罪犯道德教育的有效性自然得到提高。这正如罗素所说:“如果我乐意被赞扬,不喜欢被谴责,我邻人的道德情感就有着同刑法一样的效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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