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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罪犯信仰教育与改造手段的区分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罪犯信仰教育以知、情、意为构成要素,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人的理性认知,而认知恰恰是罪犯信仰教育的前提。认知行为疗法与罪犯信仰教育存在三个不同点。此外,信仰教育注重通过使罪犯践行信仰,获得正面的体验和收获,来发挥罪犯情感的作用,激发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罪犯信仰教育所要达到的精神境界为“内在自足”。

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罪犯信仰教育与改造手段的区分

1.罪犯信仰教育宗教信仰教育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监狱中出现了利用宗教信仰改造信教罪犯的实践,加之信仰往往被人们等同于宗教信仰,且两者都是采用影响人们内心的方式,故而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

宗教中所谈的信仰排斥人的理性,认为“感受到上帝的乃是人心,而非理智。而这就是信仰:上帝是人心可感受的,而非理智可感受的”。[27]因此,对于宗教信仰者来说,如果一个命题可以确证为真,那么此时信仰将会成为知识。由此可知,宗教上所谈的信仰与科学理性有着严格界分,两者是并行的两条线。更有学者直接指出,信仰的基本特点“就是承认有神灵的存在”,并且认为对于这种存在“既不是感性所能领悟的,也不是理性所能理解的”,感性和理性这两者都“不足以解释我们面对的事实”。在宗教的世界里,信仰“就是体验既不能由感觉领悟,也不能由理性领悟的存在”。[28]

总之,宗教信仰与人的理性相分离,同时也不顾个人的感性认识,认为人的理性认知不能解决信仰问题。“哲学研究永远不能够造成、取代,或者甚至鼓励信仰的决定,没有人是凭借哲学讨论皈依信仰的。”[29]

我们认为罪犯信仰教育可以借鉴宗教中的某些有益资源,或宗教教育的某些方法,但是两者存在根本的区别。首先,罪犯信仰教育以知、情、意为构成要素,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否认人的理性认知,而认知恰恰是罪犯信仰教育的前提。其次,罪犯信仰教育是以影响罪犯心灵的方式,让罪犯获得内心真实的情感体验,并以这种真实的实践感受为根据,使得人们认同并接受信仰教育的内容,最终达到改造罪犯的目标,并非直接要人接受某种信仰。而宗教信仰是在既无理性认识,也缺少个体切身体验的条件下,通过某种难以言说的虚幻体验使人接受宗教信仰,其核心就是相信,而缺乏信的根据。宗教信仰教育意在使人相信某种宗教教义或学说,将宗教教义渗透到人的思想和行为中,使信仰者终生奉行,把整个生命历程当作修行的过程。此外,宗教教育往往与科学教育相排斥,因此需要对其加以甄别。

2.罪犯信仰教育与认知行为疗法

认知行为疗法的理论依托于人本主义心理学信息加工理论,基本原理是人的认知过程影响人的情感和行为,认为困扰人的不是事情本身,而是对事情的看法,主张从人的认知入手,矫正错误的认知观念,实现矫正人的目标。[30]认知行为疗法的核心在于矫正认知观念,重在运用现代心理学方法识别出错误的认知,进而树立正确的认知观念。

认知行为疗法与罪犯信仰教育存在三个不同点。第一,“情”的含义不同。认知行为疗法中的“情”指感情,它是人对客观事物所抱的态度,这是预先存在的心理状态,具体包括情绪和情感。情感是情绪的本质,具有持久性;情绪是情感的外在表现,易于变化。而信仰教育中的“情”则是指情感体验,是信仰教育的一个阶段,它是在个体行为与外部环境的交互作用中产生的。外部评价和内心真实感受是产生情感体验的源泉。第二,解决的问题不同。认知行为疗法主要用于短期治疗,注重解决个体当前面对的心理问题。信仰教育虽然具有改变罪犯不良认知观念的作用,但这不是其主要目标,其最大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净化罪犯心灵,提升罪犯精神层次,这个过程具有长期性。第三,侧重点不同。认知行为疗法侧重于“知”的方面,注重从认知观念入手矫治罪犯不合理的思想观念。而信仰教育注重情感的作用,从情感体验入手,达到提升精神层次的目的。

3.罪犯信仰教育与感化教育

早在民国时期,感化一词就出现在监狱学著作中。民国著名监狱学者孙雄就指出,感化教育是指:“不用刑罚,而采用教育方法,使之在精神上或状态上于相当时期内受感化,改变而为善良有为之青年也。”[31]感化教育与信仰教育在关注罪犯内心感受方面是相通的,两者都关注罪犯情感的变化。不同之处在于,感化教育的实践具有长期性,是以量变达到质变,同时感化教育的实践需要监狱工作人员长期与罪犯密切接触,以身作则,对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格魅力要求较高,否则难以使罪犯信服。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感化教育是以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正能量去感染罪犯,激发罪犯内心良善的一面,以此去除罪犯身上的负能量,以达到激扬清波、涤荡瑕秽的效果。

两者的区别在于,感化教育重情而信仰教育重信。信的实质是对某种主张、主义、观点、目标的追求深信不疑,并伴随着情感、意志、行为。而感化重在以情感人,重在激发人心善的一面。此外,信仰教育注重通过使罪犯践行信仰,获得正面的体验和收获,来发挥罪犯情感的作用,激发罪犯的主观能动性。罪犯通过内心情感的选择,接受信仰的内容,使信仰内化于心灵。信仰的种子植根于罪犯内心深处,进而在罪犯日后的思维活动和行为选择的过程中发生作用。

4.信仰的属性与罪犯信仰教育的目标

信仰具有二重属性,即现实性(实践性)和超越性。现实性是指实践方法、制度等可见的、可操作的方面。超越性是指个体所追求的精神境界或状态,是信仰教育的目标。超越性体现了信仰教育“对人生中最高的价值目标和人生最高意义的关注与关怀”,[32]意在使人明白“人为何生”,旨在提高人的精神生活质量,属于人类“情感精神文化”的范畴[33]超越性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将人生引向意义的追寻,而追寻人生的意义是为了在人的思想中营造一种精神境界,“人可以在其中‘心安理得’地活下去”,这种精神境界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34]它体现了信仰教育对个体的终极关怀。

根据超越性存在阶段的不同,信仰教育的目标又可分为终极目标与现期目标。

罪犯信仰教育的终极目标,可以从内外两个层面来认识,即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罪犯信仰教育所要达到的精神境界为“内在自足”。这种状态之下,人能够专注精神的体悟与满足,将外部影响降到最低,达到身心和谐,时常保持内心的安宁,做到随遇而安,与人为善,不怨天尤人。根据终极目标的要求,信仰教育要使罪犯相信个人可以通过借助信仰资源,逐步做到降低对物欲和情感等外在因素的依赖,最终在某种程度上获得精神自由,达到“内在自足”的精神境界。“内在自足”的状态是信仰教育终极目标在精神层面的体现,也是信仰根本属性(超越性)的最终实现。“随遇而安”是终极目标在个体外在行为方面的表现,即使身处逆境也能做到不怨天尤人。在某种程度上,儒家的先圣颜回达到了内在自足的境界,孔子曾称赞其“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在现实中侵犯人身和财产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引发的原因往往是罪犯过度执着于物欲或情感,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选择了向外侵害他人来获得满足的方式。“内在自足”意味着获得快乐与满足不向外求,将外界对自身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从而获得内心的超脱与自在。“随遇而安”使人们安居当下,做到不侵犯他人。(www.xing528.com)

罪犯信仰教育的现期目标。虽然“内在自足”是信仰超越性的最终体现,但是超越性的实现是存在阶段性的,对此可以借助庄子的话语来理解。虽然个体最终能够达到“内在自足”的精神境界,可以大鹏展翅遨游青天,但是在最初的阶段依然要借助外在条件,无法真正摆脱情欲、名利的困扰,这时处于“有待”的状态,需要继续实现对自我的超越。当我们“否定客观世界的外在独立性,使之成为‘我’的自身的内在环节”,达到“思想、精神同天地万物浑然一体”时,我们便“从自然的必然性束缚中解放出来,进入到自身的王国”。[35]此时,超越性的功能和价值才真正得以实现。因此,具体而言,超越性可以分为“有待”与“无待”两个阶段或层次,“无待”即为“内在自足”的状态,而“有待”是信仰教育的现期目标。罪犯信仰教育的现期目标就是实现这样的状态:罪犯虽然有物质、情感等需求,但是开始追寻人生的意义,注重精神层次的提升。

由于信仰教育的目标有高低之分,所以监狱在开展罪犯信仰教育的过程中要根据罪犯的不同层次而设定不同的目标,进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初偶犯、过失犯,以及认罪态度较好、已经具备较好思想道德修养的罪犯,应当突出终极性目标;而对于顽危犯等层次不高的罪犯则要注重信仰教育的现期目标,逐步引导其走向终极目标。

5.罪犯信仰教育的内容与核心

根据个体所信仰对象的不同,信仰存在不同的内容或类型,例如政治信仰、法律信仰、道德信仰及人生信仰等。信仰的属性也依信仰内容的差异而有不同的表现或侧重,例如:政治信仰和法律信仰更多体现了信仰的现实性,人生信仰超越性色彩更浓,而道德信仰兼顾了信仰的现实性与超越性。但是无论何种信仰类型都“围绕‘人’的问题而展开并为了解决‘人’的问题”。[36]笔者仅就与罪犯改造关系密切的信仰类型展开论述。

政治信仰:“政治信仰是在政治系统运行过程中,对社会价值分配的权威的合法性的信仰”,它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研究信仰问题,其研究的目的是服务于政治,具体包括“政党、政府、领袖、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5个层面内容”。由于“政治信仰就是要在政治社会中形成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的认同和信奉”,[37]因此合法性是政治信仰的关键。可以说政治信仰的内容是对政党合法性、政府合法性、领袖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政治制度合法性等由低到高5个方面的信仰。现实中发生的恐怖犯罪活动以及一些极端暴力事件往往涉及政治信仰问题,对于执政党的否定、对国家制度的不合理认识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偏差都是犯罪行为产生的隐患。监狱教育改造此类罪犯,如果不能消除其错误的政治信仰,那么改造效果则难以保证。因此,政治教育不能停留在说教的层面,需要深入到信仰层面。

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内心与行为两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二是主体在法律规则严格支配下的活动。”[38]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也是主体与法律交互作用的过程。具体来说,首先,法律需要能够赢得主体的认可,这要求法律必须是“良法”。其次,主体在遵守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获得了国家或社会的认可,产生正向的情感体验,从而加深对于法律的认同感,最终使守法观念深入内心,形成法律信仰。具有法律信仰的人所表现出的行为具有自觉性,这与外在的强制行为有本质的区分。现实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往往不是人们缺乏法律知识,而是缺乏对法律的信服与敬畏。因此,监狱对罪犯的法制教育不仅要注重法律知识的讲解,还要尽可能通过发挥罪犯情感来深化罪犯对法律的认知与尊重,朝着法律信仰的方向努力。

道德信仰:道德信仰的内容包罗万象。贺麟先生对于何为道德信仰进行了通俗的解释。他认为:“对人生和人性的信仰,相信人生之有意义,相信人性之善;对于良心或道德法律的信仰,相信道德法律的效准、权威和尊严。又如相信德福终可合一,相信善人终可战胜恶人,相信公理必能战胜强权等,均属道德信仰。”[39]可以说道德信仰的对象是“善心”与“善行”,通过利他行为表现出来。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利他行为是基于主体对“善”的信奉而自觉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功利性的利他行为,两者的境界层次不同。监狱对罪犯进行的道德教育不仅要关注行为表现,还应当注重其内心的改变,以道德信仰的形成为罪犯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

人生信仰:“人生信仰就是对人生价值理想或人生最高价值的确认,其确认的认识论基础无论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都来自于对人生重大问题的体悟和思考。”从上述含义可知,人生信仰的形成过程中不仅有思考更有体悟,依然是信仰三要素(知、情、意)的统一。具体而言,人生信仰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对人性、人的本质的看法,回答“人是什么”的问题;对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的看法,回答“人为了什么”的问题;对人生态度、人生道路的选择与坚守,则解答了“人应如何”的问题。可以说三者之间层层影响,“‘人是什么’是基础,‘人为了什么’是核心,‘人应如何’是归宿”。[40]

研究人生信仰对于监狱工作具有现实意义,对罪犯进行人生信仰教育可以预防监狱内发生的自杀、自伤等安全事件。“人生信仰可以帮助个体珍惜身体。人生信仰对个体珍惜身体的帮助,主要是通过提供爱惜的理由,或帮助其确立珍惜身体的意识。”[41]例如《孝经》中说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可以说这是从人生信仰的角度论述身体意义的经典例证。监狱预防自杀、自伤等安全事件完全可以从人生信仰教育方面着手,而不必执着于“严防死守”,因为后者并未真正作用于罪犯内心。

罪犯信仰教育的具体内容非常广泛,开展罪犯信仰教育必须把握其核心部分。如何确定信仰教育的核心内容?要考虑到信仰的二重属性及信仰教育的最终目标——“内在自足”,即信仰教育的内容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超越性。此外,还要能够帮助罪犯达到内在自足的精神境界。

基于上述两个标准,笔者认为,道德信仰教育是罪犯信仰教育的核心所在。

首先,道德信仰教育可以兼顾信仰的现实性和超越性。道德在生活中存在两种状态,一种为道德主体的品质,即德性;另一种为道德主体的行为,即道德生活或道德实践。[42]其中“德性既可以理解为人的精神性和生物性的综合,又可理解为基于生物性求索精神性人格的中介环节”,而“道德生活是物质生活到精神家园的中介”。[43]可以说道德信仰较好地兼顾了信仰的现实性与超越性,是开展罪犯信仰教育的关键内容。

其次,道德信仰教育有利于个体“内在自足”状态的实现。“内在自足”是个体摆脱外在束缚而达到的精神自由境界,其实现的基础是逐步降低对外在因素的依赖。道德的核心精神是利他,个体在利他的同时内心得到滋养,善念得以树立。因此,利他的过程无疑有助于个体摆脱自私自利,进而降低对外界的依赖和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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