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信仰教育突出情感的作用,但是其构成还包含着认知与意志,信仰包含知、情、意三要素,是三者内在关联的一种心理机制。这种心理机制的运行产生了内在信奉意志和外在自觉行为的效果。蔡元培先生在论述道德教育时说:“人之成德也,必先有识别善恶之力,是智之作用也。既识别之矣,而无所好恶于其间,则必无实行之期,是情之作用又不可少也。既识别其为善而笃好之矣,而或犹豫畏葸,不敢决行,则德又无自而成,则意之作用又大有造于德者也。故:智、情、意三者,无一而可偏废也。”[25]
上述观点虽然是在阐述道德教育,但是其中涉及了教育中的共性问题。因此,笔者借鉴此观点,并进行新的阐发,用之于罪犯信仰教育。
蔡元培先生所说的“智”可以理解为对善恶的认知,“情”指的是情感喜好,“意”指行为的勇气或魄力。道德行为的产生过程首先有对善恶的正确认识,其次有抑恶扬善的心理取向,最后有勇于为之的魄力。这与信仰教育的关键区别在于“情”的不同。信仰教育中的“情”指的是情感体验,是在信仰实践中产生的,而不是先此存在的。笔者基于上述认识来阐述信仰教育的过程。(www.xing528.com)
知即为认知,是人们对信仰内容的认识与理解,但是有了对信仰的认知并不代表必然会有相应的行为。例如,一个人有了正确的道德信仰,对诸如善恶、公私、美丑等有了正确的认识,但是依然会有相反的行为。卢梭创作出影响后世的教育学经典之作《爱弥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的行为却放荡不羁和不负责任。为何一个有正确道德认知的人,却没有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究其原因,从对道德信仰的认知到尊重和奉行道德行为之间还有着个人的情感体验,这种切身的情感体验对信仰的认知起到内化的作用。
情感体验是信仰生成过程的关键所在,它是人们在信仰实践中内心是否满足的切身感受,它对人们的认识起到或正强化或负强化的作用,是由认知过渡到意志的关键环节。当人们把信仰付诸实践,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不仅获得外界认可而且产生内心愉悦时,自我满足的感受便会自然升起,这种满足的体验将会推动认识上升为意志。反之,如果在践行的过程中内外受挫,人们将会丧失奉行的意愿。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做为快乐时,他才是节制的。相反,他以这样做为痛苦时,他就是放纵的。”[26]因此,可以说信仰作用的关键在于人们所经历的信仰实践以及所带来的情感体验。当人们的认知和正面的情感体验达到意志层面时,信仰便会生成,由此在个体的内心产生强制力量,自律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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