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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实践:功利性罪犯改造效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功利性罪犯改造,是指监狱在罪犯改造工作中注重可见的或可预期的改造效果,倾向于使用便于操作的改造方式,而较少通过影响罪犯内心的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其核心是罪犯改造思想内涵的缺失,忽视对罪犯进行精神方面的教育。其中,对罪犯法律和劳动方面的教育属于常识教育。因此,认罪悔罪教育的实践主要是落实在罪犯的外在行为上。罪犯改造没有真正发挥教育的作用,难以保证罪犯改造的效果。

上海监狱工作实践:功利性罪犯改造效果

功利性罪犯改造,是指监狱在罪犯改造工作中注重可见的或可预期的改造效果,倾向于使用便于操作的改造方式,而较少通过影响罪犯内心的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本质改造”。这种改造方式具有如下特征:专注于量化方法,注重对罪犯行为的规制,关注指标考核等。具体表现为注重改造质量评价标准的可观测性,价值追求上注重实用性,在教育内容上的精神内涵缺失性。其核心是罪犯改造思想内涵的缺失,忽视对罪犯进行精神方面的教育。

1.监管改造倾向于行为约束

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分类教育是我国监狱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罪犯监管改造模式,然而制度落实的依据是罪犯的外在行为表现,对罪犯内心影响不够。“监狱对罪犯管理之所以具有改造功能,是因为它包含着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分级管理、分级处遇、减刑、假释等制度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这些制度的落实“大都以罪犯在狱中的改造表现作为衡量的尺度”,即通过监规纪律约束罪犯的日常行为。然而,无论是罪犯的处遇制度还是日常行为规范制度都是行为主义理论的具体表现,而行为主义心理学关注的重点是行为表现而非内心世界。罪犯通过良好的行为表现获得较高的处遇,监狱管理者通过处遇制度实现对罪犯的行为控制,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体现出的是罪犯行为的功利性,强化了罪犯行为的外部动机。因此,“这种管理的成果往往是肤浅的,难以持久的”,“内部动机的实现必须依靠教育”,[2]教育的精神内涵必须得到重视。

2.罪犯改造偏重于量化方法

当前以心理测量技术为代表的量化方法广泛运用于监狱工作中,成为监狱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要克服监狱长期以来以经验主导去认识罪犯所带来的局限性或弊端,将潜在的和现实的高危险的罪犯准确识别出来,提高罪犯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需要指出的是,量化方法应当有其使用范围,它能够适用于人的生物性,可将人的生理活动进行量化,帮助识别和治疗罪犯面临的一些心理问题。但是由于受技术限制,当前量化方法难以准确测量人深层次的思想活动,“相对于思想性和社会性而言,单纯的定量方法就存在使用上的局限性”。[3]由此不难解释当前实务工作中存在的“对罪犯危险性和改造评定上的避重就轻现象”,为了便于操作,实践中“监狱更注重的是罪犯的外在行为表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质量不能实现准确全面地评定”。[4]基于此,有学者提出“今后的科学心理学在研究方法选择上,自应调整以往偏重客观、量化及控制实验等狭隘的(自然)科学方法取向”。[5]量化方法所难以触及的深层次精神领域,是罪犯思想教育的关键所在,它属于终极关怀的范畴,对于“终极关怀只能用信仰来承载”。[6]

3.刑罚执行及罪犯奖惩过多依赖于形式考核(www.xing528.com)

我国《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监狱法》中明确规定了5种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可见,假释、减刑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罪犯的日常表现,并依此计分。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出“对罪犯的考核、奖励评定主要集中在生产劳动、生活卫生、集体活动等外在行为的量化评定上”,由于难以量化罪犯的内在思想,“考核分数不得不集中于较易量化的方面,如劳动定额的完成和日常行为的评定”。这种要求导致实践中对于关涉罪犯本质改造的“思想改造的考核被虚化”。[7]罪犯在功利动机的驱使之下必然呈现良好的行为,甚至是伪装行为,罪犯内心的真实状态被隐藏,刑罚执行制度及罪犯考核机制难以影响罪犯内心,罪犯改造的质量难以保障。2009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江苏省监狱关押的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抽样调查显示,61%的罪犯在第一次服刑期间被减刑,65%的罪犯减刑幅度在1—2年”。这说明,“在当前的监狱工作中,对罪犯改造的评价与罪犯改造的实际存在不一致性,也说明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需要科学设定”,其中重点提到了计分考核问题。[8]笔者认为,对罪犯的考核标准忽视罪犯内心,停留在形式层面,没有触及罪犯思想这一实质层面,这是产生上述结果的关键所在。

4.改造实践中思想教育乏力

目前罪犯思想教育的方法不多且深度不够。根据《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思想教育的内容为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常识教育、时事政治教育5个方面。其中,对罪犯法律和劳动方面的教育属于常识教育。根据《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第5条,认罪悔罪是指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悔恨(实际工作中主要通过写悔过书的形式来考量),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因此,认罪悔罪教育的实践主要是落实在罪犯的外在行为上。公民道德教育也主要是常识教育。“政治教育也可称之为政治常识教育”,[9]其目的是教育引导罪犯认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形势,增强罪犯改造的信心。可见罪犯思想教育整体上处于认知或行为层面,在转变罪犯思想方面难以发挥深刻持久的影响。此外,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思想教育,将重点放在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上,使罪犯日后出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然而,文化知识教育仅仅注重知识的符号价值,对于知识的意义鲜有涉及。而“专门技术的训练将人制造成最有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一个‘人’”。[10]罪犯教育中本质因素的失落,结果是罪犯虽然名义上接受了“教育”,但却没有受到真正的教育。罪犯改造没有真正发挥教育的作用,难以保证罪犯改造的效果。

5.教育改造工作指标式的考核

根据司法部的《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及《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等,指标完成状况是评定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的具体项目包括法律常识合格率、道德常识合格率、脱盲率、职业技术技能证书获得率等9个方面,其项目设置的重点多集中在容易量化或便于操作的外显方面。由于罪犯思想改造难以准确量化和把握,在实践中关注度不高,这对实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实务部门的专家认为当前“罪犯改造方式只图形式、不切实际”,并进一步指出“指标完成在数字里,做法和经验介绍在教材里,是当前监狱功利性改造的真实写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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