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CBT干预在中国监狱的适用问题
由于CBT干预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法来自西方国家,而且最初应用于临床医学。也许有人会担心,将CBT干预用于中国女犯的矫治实践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同时,由于在监狱内使用CBT干预的治疗师都是民警,是否会造成身份角色的不同而影响CBT的疗效等问题。通过课题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理由在于:
(1)我国监狱具备采用CBT矫治的条件,CBT的方法技术也符合中国改造罪犯的实际。因为“认知”与“思想”有着诸多相似或交融之处——“认知”。“认知”是指一个人对一件事或某对象的认知和看法,对自己的看法、对他人的看法、对环境的认识和对事的见解等;而“思想”即理性认识,亦称“观念”。西方认知论犯罪观认为,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和行为反应与他们的认知偏差和不合理信念密切相关,矫正犯罪者理应从认知矫正入手;而我国的传统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就是以思想改造为首要,我国监狱在罪犯的思想改造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收获了较多成果。因此,中国监狱具备适用CBT干预的现实土壤,中国罪犯的传统教育在理念上也与CBT干预也有诸多相似之处。从这个角度而言,将认知行为疗法引入中国的监管改造,既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也是对传统教育的升华和创新。
(2)民警完全可以胜任CBT矫治员的工作。由于无论CBT干预在监狱适用是作为改善女犯心理问题的手段还是作为矫治女犯犯因性需要的方法,都是以女犯作为主体来开展,因此是否自愿参加、是否能保持良好的咨访关系,对CBT的矫治效果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基于以上考虑,一方面,本课题在筛选被试对象时将是否愿意参加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排除不愿意参加的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女犯能够自愿参加整个治疗过程。另一方面,课题组在筛选矫治民警时也会慎重考虑,选择有心理学专业资质、管教经验丰富、较受女犯信任的民警作为矫治师,在矫治初始阶段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事实证明,课题组使用SCL-90和自编的改造综合评定表测量CBT对女犯改造表现的影响结果时出现差异:使用SCL-90测量实验组的女犯在实施CBT矫治干预后在“人际关系”的因子上并没有出现显著改善;而使用自编的改造综合评定表(包括自评和他评)测量实验组的女犯在实施CBT矫治干预后在“警囚关系”“囚囚关系”及“亲情关系”等都有较大程度地改善。
我们认为,出现这一结果是由于被试女犯和他评民警在使用CBT矫治过程中积极互动,形成了良好的咨访关系和治疗关系,使得民警与女犯之间对“人际关系”的主观感受大于实际,造成了改造综合评定表的评分高于SCL-90的评分结果。这也符合心理学上的“霍桑效应”现象:即当自己受到他人尤其对自己有影响力的人的关注或注视时,他的学习和交往的效率就会明显增加,也会提升自己的能力。民警作为矫治员在实施CBT影响女犯认知行为的过程中,女犯会认为自己受到了民警的关注和指导,自己的改造也得到了肯定,双方形成了良好的关系,因此女犯自我感觉“警囚关系”得到改善;同时,由于被试女犯在CBT实施过程中的信任与配合,较少出现阻抗,使得民警在矫治过程中也改变了对女犯的态度,在他评时也会认为“警囚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只要注重矫治民警的筛选、矫治双方的搭配、做好过程控制和结果反馈,民警完全可以胜任CBT的矫治工作。(www.xing528.com)
2.CBT干预能否适用所有女犯的问题
根据目前国外对CBT矫治罪犯的最新研究结果发现,矫治应当针对高度危险和中度危险的罪犯,对于低度危险的罪犯,矫治不仅不能降低重新犯罪率,而且会提升重新犯罪率。例如,根据Lowenkamp与Latessa对近800个研究报告进行两次统计分析表明:85%的矫治干预项目适用于高危险的罪犯时被发现可以降低累犯率的11%;而适用于包括低度危险的罪犯时,干预项目只能降低累犯比率2%。显然,矫治干预对低度危险罪犯的适用效果很差。[15]
为何CBT干预适用于低危险度的罪犯会增加重新犯罪率?国外学者认为理由有三:其一,对低危险度的罪犯实施同样的矫治干预意味着低危险度的罪犯与高危险度的罪犯有了全面、广泛接触的机会,高危险度罪犯的反社会态度与犯罪思维要影响到低危险度罪犯;其二,在同样的监禁条件下,低危险度罪犯容易被高危险度罪犯侵害;其三,矫治的目的是强化其有利于社会的一面,如适应社会的态度、合理的认知、积极的生活态度,然而将低危险罪犯与高危险罪犯放在一起矫治,上述因素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6]
因此,在监狱内适用CBT矫治女犯要遵循“危险原则”,即只对危险性突出的女犯适用CBT,通过认知重建、反社会思维与行为的替代,降低犯因性需要,降低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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