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是指一个知识体系的建立,强调这个系统、体系的内部过程,注重技术、结构、材料及表现形式等,通过一系列反应动作构建调节行为的内部心理结构,是一个全过程的综合反映。它既包括对旧知识体系的解剖、分析过程,找出存在的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又注重在新的认识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较为合理、积极的体系。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环境必须包含“创设学习情境”“建立有效协作”“过程沟通交流”和“根据自身经验开展意义建构”这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其核心概括起来,就是:以学习者为中心,强调学习者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
罪犯积极建构的过程由思想认识到形成自己新的选择、决定和价值判断来作为对认知或行为新的标准或要求。民警不直接教授罪犯应该怎么做、必须怎么做,而是帮助罪犯、启发罪犯、引导罪犯,让罪犯去自我发现、自我学习、自我改变。矫治的过程是罪犯重新获得基本感觉和内部经验的过程,罪犯开始形成新的自我,开始用自己对认知或行为新的标准或要求来选择、决定和价值判断。
积极建构的教育模式,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教育过程中,能够抓住罪犯存在的突出或主要问题,制定现实可行的教育转化目标,发挥罪犯的改造主体地位及作用。民警帮助引导罪犯在自身改造中积极探索、自律改造,深入发现罪犯内在的积极改造心理,在罪犯改造和转变中加以不断鼓励引导,确保罪犯改造的有效性,努力达成解决现实问题,完善重塑罪犯健康积极人格的最终目标。
所以,罪犯价值观改造中的积极建构,是指民警运用评估、测量、谈心教育等方法手段,帮助罪犯认识自身改造中存在的突出或主要问题,发现和挖掘罪犯改变或完善自我的积极心理,以此对其开展个别化矫治活动,并通过由知到行、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自我改造、自我探究、自我突破、自我塑造过程,以达到罪犯认知和行为上的明显转变及人格心理上的优化发展,帮助罪犯重新认识生命的意义,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从某种角度讲,积极建构是罪犯改造的意义建构过程,罪犯的改造也是在其原有认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知识的。只有通过创设特定情境对原有行为进行重复,才能帮助罪犯充分认识自己在认知行为上存在的问题,有效寻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使自己能够跨越人生道路上的鸿沟,完善自己的人格品质,养成积极人生意义,促进自己的全面发展。(www.xing528.com)
在建构主义改造环境下,民警将帮助罪犯树立起信心和希望,充分调动其潜能,着眼于寻找解决罪犯矛盾冲突和苦恼解决的积极策略,通过关注和致力于罪犯的日常改造生活,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强化训练,培养和影响罪犯对狱内改造环境及社会环境的体验与反应。民警的作用将不仅仅局限于将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的教育灌输和严格管束,更在于激发罪犯自身的改造信心、改造兴趣和改造动机,通过创设符合教育矫治内容要求的狱内管教情境,积极促成民警与罪犯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使罪犯将教育矫治内容所反映的事物和自己已知的事物与认知结构相联系,积极主动地建构自己新的、正确的认知结构和行为习惯。
价值观改造过程中,民警应坚持“罪犯是改造的主体”,在全面深入和准确把握罪犯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帮助罪犯认识和发现自身存在的“积极心理”“闪光点”,培养和确立他们的改造愿景,鼓励他们树立改造信心和决心,带着对自己和未来的美好希望,用自己的力量来认识自我、改造自我、战胜自我、重塑自我。在具体操作中,民警必须抓住“认识发现、共同愿景、自主探究、自我改变、积极重塑”5个环节,引导罪犯积极改造行为,争取罪犯自我积极转变,培养罪犯积极人格品质,帮助和引导罪犯开展人生的“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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