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应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监狱法》第21条明确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也就是说,监狱与公、检、法等部门是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强制要求服刑人员一定要认罪悔罪,换用“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张高平的说法,可以“伏法但不认罪”。[22]由于传统公检法的强势和司法系统的弱势,在设计服刑人员利益相关制度制定方面没有话语权,认罪悔罪教育(包括收缴服刑人员的罚金刑)等始终成为监狱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淡化了更改服刑人员犯罪恶性、人格缺陷等人性恶方面的价值观念的教育与转化,致使教育效果不甚理想。因而,树立以人性恶为前提的价值观改造的理念就成为当前改造工作的必然。
2.更新教育改造理念(www.xing528.com)
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新人”是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所谓“新人”,就是脱胎换骨,摆脱了原有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一个人在社会中怎样定位自己,走什么路、做什么人、实施什么行为,归根到底是由他的思想支配的,是由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的。所以,改造服刑人员不触及思想,不转变人生观、价值观就抓不住要害,而将改造的主攻方向指向犯罪的思想与恶习,指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则是治本之举。[23]问题是,以价值观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改造模式中,价值观与普法、公民道德、心理健康、文化技术教育等考核内容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不厘清,价值观教育的全面推进就会出现思想混乱和实践困境。作为司法部和监狱管理局考核基层监狱的指标“595”[24],概括起来就是服刑人员的知识和技能,那么,处理好监狱服刑人员教育内容的关系主要就是处理好价值观教育与知识和技能教育的关系。对服刑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是现代监狱的文明标志之一。而从世界各国监狱知识教育的范围来看,其所囊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生活教育等。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教育与价值观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两大教育内容,两者是什么关系呢?笔者赞同学者陈士涵的观点,知识是价值观的基础,但它不能直接代替价值观。知识是客观的,价值观则是主观的,客观的知识可能转化为主观的价值观,也可能不转化为主观的价值观。宗教学家掌握了丰富的宗教知识,但他们未必接受宗教的价值观;历史学家们掌握了相同的历史知识,但他们对历史现象的看法不尽相同。同样,在监狱里即使教育相同的教育内容,服刑人员的价值观未必相同。[25]只有当充分发挥在刑的主体作用,让他们认识到自身存在的“恶”或人格方面的缺陷,把监狱针对性的知识教育转化为内在的向善的动力,知识教育才能起到转变服刑人员价值观的作用,而大力提倡以“恶”为前提的价值观教育处于监狱教育改造核心地位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转变服刑人员的考核设计方式。当前很多省市的监狱都以“三课”教育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26]的成绩作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量化考核指标,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状况作为行政司法奖励的前提,而把改造最重要的因素——价值观的转变束之高阁。而以认罪悔罪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发展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以认罪悔罪评估为前提的服刑人员考核体系系统。认罪悔罪被评估为一级或二级的(深刻悔罪,悔罪)的可评为计分考核B级或A级,三级、四级(认罪,初步认罪)的可评为计分考核D级或C级,五级(不认罪)的被评为E级或D级,以此为基础对服刑人员给予相关奖分、处遇等。而要实现对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表现的评估,必须给予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的表现,因而,监狱实施以认罪悔罪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教育,从而基本实现“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的工作目标。这种教育状况应该是当前全国很多监狱存在的现状,只是有的监狱开展的程度力度大些、有的监狱力度小些,有的监狱运用行政工作主动推动、有的监狱无意识操作。以认罪悔罪为前提或主要内容来转变服刑人员价值观念的思路属于中国监狱普遍状况这一结论是站得住脚的。而以这种教育思路产生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监狱内受教育群体的接受度还是出监后刑释人员的再违法犯罪的现象都对这种教育效果提出了疑问,因为这种考核方式无法避免服刑人员投机改造、没有深入到服刑人员的思想深处的制度漏洞。如何完善这种教育思路和考核方式?笔者认为,应把以人性之恶为前提的价值观评估放到重要位置加以考量和设计,而把认罪悔罪教育和评估放到它原有的位置。以人性恶为前提的价值观教育必须将教育与评价结合起来。因为价值观不同于知识,它是认识主体对自己需要相关的事物(包括人自身)的重要性和意义的看法和评价,以价值观教育为目的的评价可以渗透监狱的一切活动中。监狱工作者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科学的、主流的价值观运用于对各种事物的评价中,从而实现教育与评价的有机结合,通过评价可以促使服刑人员逐渐理解和掌握新的价值观,逐渐学会运用新的价值观去认识和评价事物(包括人自身),由此逐渐成为评价主体,从而推动服刑人员成为改造的主体,实现服刑人员真正的内在价值观念的转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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