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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探究:服刑人员的罪与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梳理1949年以来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对服刑人员的价值观教育转化理念始终在从服刑人员有罪和服刑人员有恶之间来回摇摆。笔者赞同陈士涵的说法,并认为《人格改造论》一书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改造模式,是以人性的恶或人格缺陷为核心价值观教育模式的经典著作,代表了当前国内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方式的一种思潮或者方向。

反思与探究:服刑人员的罪与恶

梳理1949年以来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对服刑人员的价值观教育转化理念始终在从服刑人员有罪和服刑人员有恶之间来回摇摆。

新中国监狱建立初期,对日本战犯和国共内战战俘的改造秉承服刑人员既是恶人也是罪人的理念,他们既对人民犯了罪、又对国家做了恶,他们认识到了并改正了,便实现了教育转化的目标。解决了战争犯和政治罪后,监狱工作不断推进法制化建设,日趋加强对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教育,不管是教育改造的目标还是减刑假释的提请,务必要“认罪伏法”[15],并把价值观教育作为教育改造的核心,明确地在官方文件中提出,并在一些省市开始探索和实践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评估”,把认罪悔罪评估作为价值观教育的重点并以制度的形式加强规范和实行。根据认罪悔罪评估的结果与服刑人员的计分考评、等级处遇等直接挂钩(当然,认罪悔罪评估结果肯定与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挂钩),从而把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放到监狱教育改造前所未有的地位。从理论上讲,进入监狱服刑的,其大部分都是有罪的。这没有任何问题,其实现了大部分人的正义。但是,从前文第一部分列出的现象来看,由于司法建设的不完善,确实存在一些冤假错案,而以所谓认罪悔罪为核心的减刑假释标准和教育改造目标在效果上也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关键是对照当今人权理念和国家、社会的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实现每个人的正义,这种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思路就值得商榷了。

客观来看,我国司法体制建设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仍有一些不足。作为案件查处,是事发后通过一定的方法对案发情况的再现,难以客观全面反映犯罪的真实过程,客观上难以完整准确地反映案发所有的情况,在一些情节上有些差异是不可避免的。还由于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地区的法官素质也参差不齐,导致一些类似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在不同的法院审判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等。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发展时期[16],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立体压缩在同一时空,法律制度的不匹配、寻租现象的存在等必然对侦查、起诉、审判产生影响,而那些审判阶段的贪污、腐败现象更是对司法公正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建设日益完善的司法环境下,过分强调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更是值得警惕。司法的正义应是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的正义,一个人的不正义也可以折射出整个司法的不公正。一个人被送到监狱里服刑,如果不认罪,无外乎几种情形:一种确实是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一种是对法律规定不清楚,或者对具体细节的认定有出入,比如犯罪事实认定上、罪名认定上等;一种是老官司,恶习深,明知道有罪,也不愿认罪,就“喜欢和政府搞”,以便在服刑人员和民警中获得“身价”;一种是心理上的自我防御机制,不愿意面对事实,或者逃避事实等,比如杀妻、乱伦等方面的罪行等;一种是由于对客观的认识偏差,产生情绪性抵触,如与他人比较认为刑期判得长了,与社会上有的人的行为相比自己是小事,认为有人故意作对捉弄的,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先等。如果不加区别地一概认为不认罪就是对抗政府、对抗管教,可能会使监狱工作者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更深的影响是使监狱民警受到人性的拷问。(www.xing528.com)

近年来,我国在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以行政内救济为主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行政内救济和刑事赔偿两种主要方式。尤其是行政内救济,其内容在《监狱法》和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都有体现。如《监狱法》第7条第1款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等。但是,服刑人员的权利真正受到侵害,如何实现司法救济呢?目前在实务中主要有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国外主要是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予以实现。我国能否对此加以借鉴,为服刑人员建立相类似的司法救济制度?从现有的法律资源和目前的法律制度构成来看,这一设想目前实行起来难度较大,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现阶段的违宪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目前还存在着审查主体不明确、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弊端。[17]

而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效果如何呢?学者高翔在对重新犯罪者的调查研究证明,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部分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存有极强的补偿心理,想把失去的一切弥补回来;有些认为第一次犯罪被抓只是一时失手,心存侥幸,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在对再次犯罪的罪犯进行问卷调查时,他们都找各种借口进行搪塞,一方面表明他们内心的矛盾,自己不想触犯法律,但又无能为力,自我控制能力非常弱。[18]事实上,自我控制能力弱等缺陷正是人格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矫正人性中的弱点或者“恶”正是以人性之“恶”为思想前提的价值观教育的核心要义。

被著名中国监狱学者吴宗宪称为“新中国成立后除了毛泽东改造思想之外第一部具有自身理论体系的著作”的《人格改造论》正是认识到这方面的缺陷和问题,从而在国内第一次系统提出了对服刑人员进行“人格改造”的理论和体系,并在基层监狱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著者陈士涵从多学科角度出发,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提出“五部人格结构”改造的理论构想,即生理系统、动力系统、自我意识系统、道德良心系统和心理特征系统。[19]笔者认为,此一理论构想的核心应是教育转化服刑人员价值观。他认为监狱的宗旨应该是正确认识服刑人员的恶,或者说“人格缺陷”,并采用科学的方式加以矫正,其理论思考的出发点应该是转变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教育改造模式,注重以人性的恶或者说人格缺陷为核心的价值观教育方式,从而实现监狱的改造宗旨。笔者赞同陈士涵的说法,并认为《人格改造论》一书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改造模式,是以人性的恶或人格缺陷为核心价值观教育模式的经典著作,代表了当前国内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方式的一种思潮或者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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