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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思考引出的问题-论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上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对监禁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价值观教育方式上始终存在两种理念:一种始终占主导的理念,即“罪”的理念,这种理念认为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进入监狱的人都是有罪的人,对他们首要的教育就是认罪悔罪教育,也只有真正认罪悔罪,才能为政府所认可、社会所接纳。这种改造理念来源与西方人性中的原罪说。[7]这种原罪理论来源与西方宗教的忏悔情结,对西方政治、法律影响深远。

理论思考引出的问题-论上海监狱工作第7辑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对监禁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价值观教育方式上始终存在两种理念:一种始终占主导的理念,即“罪”的理念,这种理念认为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进入监狱的人都是有罪的人,对他们首要的教育就是认罪悔罪教育,也只有真正认罪悔罪,才能为政府所认可、社会所接纳。这种理念的产生由于司法系统的弱势和公检法的相对强势而得到强化,公检法司的相互制约机制由于刑罚执行系统的弱势而成为公检法的附庸:监狱增加了教育转化那些认为法院判决有问题的服刑人员的职能,而《监狱法》赋予的监狱对服刑人员申诉提请权往往由于意识或体制的原因常常被束之高阁。另一种是“恶”的理念,认为不管进入监禁社会的人是否有罪,都是服刑人员,都必须接受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根据其在狱内的表现,设置矫正项目,祛除与罪相关的不良行为或恶,塑造健康人格。这种改造理念来源与西方人性中的原罪说。《约翰福音》中说:“审判他人者……审判他自己。让他因此认识自我,并在他所见之余犯他人的罪孽中洗涤他自己。让无罪者先拿石头打他。”中国学者梁治平指出:“因为就所有人都犯有罪是自明之理这一点而言,没有人清白无罪……因此,倘若被告所犯的罪原是可宽恕的罪,那么判其有罪的法官即犯有罪过。”[7]这种原罪理论来源与西方宗教的忏悔情结,对西方政治法律影响深远。新中国监狱,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规模移植和学习西方监狱制度的来讲,难免受到西方此种理念的熏陶。

两种理念的教育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去看,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问题是,从教育改造的效果和现代人权理论的视角看,哪种理念的价值观教育更有成效、更有价值、更贴合社会大众和服刑人员的利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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