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省(市)从2011年不断“深化以认罪悔罪为重点的思想教育”[2],强化认罪悔罪教育在改造考核中的比重。在汲取全国其他监狱开展认罪悔罪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全面实行认罪悔罪评估制度和“四个一”认罪悔罪系列教育活动[3],强化价值观改造在教育改造中的核心地位[4]。认罪悔罪评估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工作方法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并在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介绍。该制度主要通过面估的形式,从五个方面,即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对犯罪危害的认识以及悔罪行为表现等,把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程度依次分为不认罪、初步认罪、认罪、悔罪和深刻悔罪5个等级,并与服刑人员的司法行政奖励、计分考评以及分级处遇等挂钩,从而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制度设计目标。S省推行认罪悔罪评估制度的一个认识逻辑是,“如果罪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正确认识,对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不能认罪,也就根本谈不上悔罪,也就意味着缺少了改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其将来还有可能再次犯罪,对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破坏”[5]。该项评估制度不仅在民警和服刑人员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全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完备的一套制度设计也获得了司法部的认可。仔细分析,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将要达到的目标没有任何问题,也符合当前公、检、法等机关对监狱功能的期待。但是也有部分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疑问,认罪悔罪评估制度是否存在让服刑人员“变相强迫认罪”的风险?近年来,各种冤假错案断续在媒体披露。据统计,从党的十八大至2014年年底,通过媒体报道被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共有23起,平均每个月1起,而且案情都比较重大。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有学者在对中国冤假错案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中国的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6]在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正处于不断完善的改革期,以认罪悔罪教育为重点的价值观教育改造模式和奖惩机制,是否存在损害服刑人员权益的风险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