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个体教育存在的问题,相关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在此无需一一列举。然而站在教育生态学的视角,在这一层面有一个最值得探究的问题,那就是罪犯养成教育与学成教育的人为割裂问题。
1.养成与学成的概念辨析
就生态学而言,生物的生存能力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为环境适应;二为生存技能。[9]前者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更类似于被动的适应,如北极熊能抵御零下50度的严寒;而后者更类似于主动进化,如为了更好地进食,食蚁兽的舌头长达60厘米,每分钟可伸缩一两百次。站在教育生态学角度,也存在类似的概念,对个体的教育,可体现为养成教育与学成教育两个方面。养成教育的研究其实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如孟子有言“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10]。养成教育注重的是习惯的养成,是遵循个体自我的内在规律而开展的培养和启蒙;而学成教育注重的是知识的习得,如果说养成教育是“习以养性”,那么学成教育就是“学以悟道”,是通过理论学习明辨是非。养成与学成,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2.养成与学成在罪犯教育过程中的割裂
在罪犯教育的过程中,养成与学成并未达成事实上的统一,恰恰相反,两者被人为割裂了,并且是从行政层面开始的。罪犯养成教育,着重于罪犯行为习惯的养成,而这在监狱内,更多地被界定为狱政管理;罪犯学成教育,着重于理论知识学习,属于教育改造的范畴,两者被分别纳入“管”与“教”两个条线。(www.xing528.com)
监狱的“管”与“教”,一直是个不能回避的话题。首先,工作目标的不相一致。就法律本质而言,管理和教育的总目标都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但在实际执行中,狱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维持监管改造的秩序,而教育改造的任务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前者致于内而后者致于外,相互的评价标准也不同。其次,关系的定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不对等关系而后者是平等关系。最后,罪犯对两者的认知不同。管理是刑罚执行的保障,刑罚必然给罪犯带来痛苦;而教育是对罪犯的一种提升,最终会给罪犯带来愉悦。
典型例证:罪犯董某,1991年1月1日出生,户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文化程度小学,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为2014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于2014年9月22日投入上海市某监狱。董某自小为家人抛弃,长期在外流浪,形成了十分孤僻的性格,且社会交往能力极为缺乏。这导致董某入狱后,一直无法有效适应监狱生活,与民警、同犯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屡次受到严管禁闭处罚,而在被处罚的过程中董某性格更进一步扭曲,反而表示自己本来就不喜欢与他人打交道,不喜欢参加集体活动,关在单人监舍反而感觉更好,甚至在回到监区后不惜自伤自残以追求再次被严管。对于董某,就“管”而言,由于董某的危险言行,为了降低其狱内风险,理当按照其要求对其进行单独关押;就“教”而言,董某的人际交往能力缺失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将造成其出狱后很难融入正常社会,因此若从改善其社交能力的角度出发,将其单独关押是绝对不合适的。最终,民警顾及监管安全压力的影响,将董某关押于单人监舍。
在当前“管、教”分离甚至冲突的状况下,罪犯的养成与学成教育活动往往是各自为战,很难形成高效的整体效应。当然也有特例,例如监区文化。监区文化是目前可知养成与学成结合得较好的一种教育形式,但监区文化的发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并不适宜增幅过大,更多的还是作为一种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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