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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体验式矫治:唤醒罪犯情感体验的方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验式矫治中的情感是指体验主体对体验对象产生的态度体验,它更关注的是罪犯在教育矫治过程中的情感体验与获得,以及对罪犯改造态度和行为的影响作用。

情境体验式矫治:唤醒罪犯情感体验的方法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体验是一种情感,是“一个人对愿望、要求的感受”。体验又是一种特殊的活动,即主动体验过程,是主体内在的历时性的知、情、意、行的亲历、体认与验证多方面交织的复杂过程。同时,体验还是意义的建构和价值生成的过程。因此,可以认为,体验式矫治是指在罪犯教育矫治过程中,民警为了达到既定的改造目的,从矫治罪犯需要出发,引入、创造或创设与矫治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或氛围,以引起罪犯的情感体验,帮助罪犯迅速而正确地理解相关矫治内容,促进他们的心理机能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教学方法。

1.罪犯矫治需要罪犯的情感参与

心理学大辞典》指出:“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1]情绪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情感对认知活动至少有动力、强化、调节三方面的功能。“体验的出发点是情感,主体总是从自己的命运与遭遇,从内心的全部情感的积累和先在的感受出发去体验和揭示生命的意蕴;而体验的最后归结点也是情感,体验的结果常常是一种新的更深刻的把握生命活动的情感的生成。”[2]情感体验是一种以身体去“体会”,用“心”去“验”的活动。把“情感”和“体验”放在一起,是指个体的身心与世界交往并生成“感受”“情感”“领悟”等的活动。这种情感体验不是对当前刺激物、当前情境的瞬时、单一的体验,而是个体用自主的、全身心的经验参与的一种全方位、全历程、全情境的整体性体验。

情感是一种特殊且高级的心理现象,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观点和愿望所产生的一种态度体验。我们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都会伴随着一定的情感,情感可谓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情感和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鱼水关系,相互依存;同样,教育的过程需要情感的表达,需要爱和关心。

体验式矫治中的情感是指体验主体对体验对象产生的态度体验,它更关注的是罪犯在教育矫治过程中的情感体验与获得,以及对罪犯改造态度和行为的影响作用。首先,民警对罪犯的矫治需要罪犯的情感参与,情感在民警与罪犯之间建立良好教育矫治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只有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矫治关系,同时也只有建立在良好情感基础上的矫治关系才是深刻的、持久的;其次,罪犯的改变和成长需要具有良好的情感认识和情感体验,这是由“人是有情感的动物”之基本属性决定的。罪犯所形成的情感体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源于罪犯自身内部的情感爆发,主要是通过罪犯的反思、内省、自悟等实现的,是罪犯个体内部机能活动而产生的情感体验,可称为内源性情感体验。就内源性情感体验而言,它是一种自发状态,是罪犯以反思、内省、自悟等方式所进行的主动建构,可能是对罪犯过去已有情感状态的重新组合,也可能是对未来构想和期待的或积极或消极的判断。另一类是源于外部情感的传递或感染,或者是经过罪犯感同身受式地理解和领悟后,转化、内化成为以“我有”的方式而存在的(外源性)情感经验,或者是当罪犯与外部环境相互关联、彼此作用时所形成的外源性情感体验。就外源性情感体验而言,民警需要充分利用教育改造内容中融入的“他有”方式所存在的情感冲突,即罪犯在面临某一问题或事件时,在情感方面所表现出的矛盾状态,或喜或悲,或哀或乐,或喜悲哀乐交加。[3]

2.罪犯矫治必须以罪犯的情感体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现代汉语词典》中,“体验”是指“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4]。我们可以从哲学、心理学、美学等不同的领域对体验的丰富内涵进行理解。

从哲学领域来看,体验是生命存在和认识的一种方式,它扎根于主体的精神世界里。[5]体验是生命存在的方式,只要人活着,人就会有所感受与体验,体验着生命的存在。体验也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方式,人们通常在亲身经历某些事的过程当中获得一定的认识和情感。

从心理学范畴来看,体验主要是指“心理体验”,人在对事物有了真实的感受与深入的理解的基础上产生相应情感并生成意义,使其情感、认识得到提高和升华,从而获得新的人生感悟、生命意义和价值。体验“是一种由众多心理要素进行参与的心理活动,其与个体的情感、态度、想象、理解、感受等心理功能是密不可分的”。[6]

从美学角度来解释,体验更多指审美体验。体验是观者在欣赏和享受美的时候所产生的较深层的、活灵活现的、令人迷醉的且难以言喻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感受,它可能伴随着紧张、强烈的内部活动、丰富活跃的思维或令人欢快的情感。[7](www.xing528.com)

教育学领域来说,有学者认为,体验是一种以图景转换为主的图景思维活动,是体验者头脑中发生的生活阅历、场景以及勾勒未来蓝图的关系与结构的转换活动。[8]有学者认为,体验是一种立足于主体精神世界,立足于人与自然社会的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会建构意义、澄明存在、生成价值,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一种理解和超越。[9]

所以,体验就是个体亲身经历、自主验证周围事件,并对外界信息产生自主意识的过程,是活动过程和活动的结果的结合,也是个体由“身体体验”到“心理体验”的过程,两者缺一不可。

“体验”作为一种教育模式可以最早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他对弟子采取情景教育和发问而不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这就是“体验式”教育的雏形。20世纪下半叶,美国凯斯西楚大学知名教授、教育家大卫·库伯出版了《体验学习:让体验成为学习发展的源泉》一书,[10]提出了体验学习圈理论,把体验学习阐述为一个体验的循环过程,包括具体体验、反思观察、抽象概括、行动实践,且这一过程是螺旋上升的,注重学生在体验过程中获得认知。教育家、思想家陶行知在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主张的基础上,结合当时中国的教育实际,提出了“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观点,认为学生要在生活实践中进行体验,在社会实践中进行学习,要在实践体验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

图1 库伯的体验式学习

“体验式”教育模式是指在教育过程中为了达到既定的教育目的,从教育需要出发,引入、创造或创设与教育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或氛围,以引起教育对象的情感体验,帮助教育对象迅速而正确地理解教育内容,促进他们的心理机能全面和谐发展的一种教育方法。“体验式”教育可分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体验”是个体亲身的、主动参与的一种“生存方式”,需要个体的感官、肢体进行全方位参与的;第二,在“体验”过程中,头脑时刻处于运作过程之中,强调将“客体的认识纳入主体身心之中”,从而对事物进行反思;第三,“体验”与“情感”是不可分离的,兴趣、情绪等都是教育对象学习过程中重要的情感因素,缺少情感的滋润,教育对象便无法在学习过程中体会到学习的快乐,离开情感参与的体验亦不能称为真正的“体验”。因此,体验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认知学习方式,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身体、思维、情感共同参与进行教育活动,获得情感共鸣与交流的过程。

图2 情境体验式矫治心理作用示意图

因此,体验式矫治是民警运用具体生动的矫治情景和矫治活动,通过精心设计精彩的矫治形式来吸引罪犯,激发和调动罪犯的情感、情绪,并积极引领罪犯进行情感的体验,使罪犯生成更加丰富的情感。

民警通过体验式矫治能够促使罪犯通过切身的、直接的活动来面对事物,产生一些相应的情绪反应,并将事物表象或知识融入到罪犯的情感当中,以情入理、寓教于乐,帮助罪犯实现情感的迁移,并将由此形成的认识内化到主体身心之中,从而共同构建罪犯的认知和能力体系,进而促进罪犯情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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