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监狱中更加成为日常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和监管仅依靠监狱系统有限的医疗管理条件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将这一群体的救治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投资的视野。[2]相对于国家医疗保障体制的不断变革、健全、完善,监狱系统的医疗保障体制发展则显得相对滞后。[3]然而现实中对于精神病罪犯而言,现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以《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支出将无法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从调查来看,精神病罪犯的医疗费用支出是长期的,总的医疗负担相当庞大。以提篮桥监狱为例,由表12可见,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法定人均药品32元/月相比,2015年、2016年精神病罪犯月人均药费均远远高于普通疾病病犯。精神科药品费用较贵,目前监狱局基本药物治疗经费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国家有686种基本精神病药物免费服药政策,上海各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对于本区县的精神病病人免费服药政策已落实到位,针对该项政策,重点对于上海户籍的精神病罪犯能否适用此政策?对于外省市精神病罪犯,是否适用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表12 上海市某监狱精神病罪犯、普通疾病病犯药品费用情况汇总表(www.xing528.com)
注:以上数据不包括2015年、2016年某监狱病犯在监狱总医院住院期间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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