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的处遇制度和减刑制度,不仅能够极大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矫治效果,对于保持短期犯群体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狱需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短期犯激励模式。
1.累进制处遇制度
累进制处遇是在分类关押的前提下,更进一步地强调对不同罪犯给予不同的待遇,将短期犯管理设置为不同的级别,结合日常改造表现动态设置级别,并给予相应的待遇。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有效发挥管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累进制处遇的标准,应符合人的心理特点,采取标准逐步提高的累进方式,即:等级越低,级别晋升的难度越小;等级越高,晋升的标准也越高。最低的处遇等级,可以在短期犯入监以后,只要通过新收考核就可以获得一个基础等级,使其能享受到相对较高的处遇。但必须强调的是,处遇等级的下调则是一票否决性的,只要出现违纪行为即下调处遇等级,即轻微违纪下调一等、一般违纪下调数等、严重违纪下调至最低等级。
累进制处遇的形式,应倾向于给短期犯更多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代币。过去,监狱对罪犯的奖励都是具体的东西,罪犯本身没有选择的自主权,例如,对劳动表现好的罪犯都是在统一的时间内获得相同的实物奖励,但罪犯的喜欢并不统一,粗放的管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如果对短期犯仍然采用这样的管理方式,这种影响的作用将被放大。而许可形式的奖励就是,短期犯达到某个处遇等级,他有某些方面的许可权,由罪犯自己决定是否使用这种许可权。通俗讲,根据罪犯劳动改造表现,其获得加餐资格后,可以自由支配加餐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许可权是可以累积的。但是,必须指出,这种许可只能本人行使,不可以转交给其他罪犯行使。
2.短期犯减刑制度(www.xing528.com)
首先,在法律上并未剥夺短期犯减刑的资格,短期犯与其他罪犯一样,符合条件就享有减刑的权利。其次,相对于犯罪危害大、犯罪恶性程度高的中长刑期罪犯而言,短期犯更应该获得减刑的奖励。但是,要科学地设计短期犯减刑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结合实际工作的情况系统设计短期犯减刑的门槛条件、间隔期、减刑幅度等。
在减刑条件上,监狱在工作中应转变惯性思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对短刑犯可以酌情考虑减刑”,综合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对偶犯和初犯以及交通肇事罪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在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金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减刑条件,提高其减刑比例,一方面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另一方有利于缓解监狱的收押压力和监管压力。
在减刑形式上,根据目前执行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对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短期犯,可以采用“放假”的形式对其进行奖励。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累积假期”制度来操作,也就是在短期犯进入监狱以后,通过对其认罪态度和改造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于符合各项条件和表现良好者,可以每月累积奖励放假1—2天,当短期犯刑期届满前一个月,根据累积假期制度,具体计算其应当放假的天数,可以实现提前释放。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不同剩余刑期的短期犯改造的积极性,也可以起到一种激励作用。
在减刑程序上,建立适用于短期犯减刑的简化减刑程序。在提请阶段,简化短期犯减刑呈报过程中内部审批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同时,加强监狱、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衔接,加快各部门审查监督的速度,适时推行短期犯个案报送方式。在审理阶段,缩短短期犯减刑案件审理时间,探索建立短期犯减刑专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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