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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狱工作研究:罪犯分类矫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容分类是以收容设施内的区划为基准的分类,分类标准是罪犯犯罪倾向程度,共包含了16个级别;处遇分类是以罪犯处遇级别为分类标准,共包含了7个级别。

上海监狱工作研究:罪犯分类矫正

在国外罪犯分类工作中,分类标准多样,但以危险程度为主,十分重视危险因素和暴力因素的收集研判,如英国依照罪犯危险程度将罪犯警戒等级分为三级、全封闭式、半封闭式、开放式监狱。在狱政管理实践中,罪犯被划分为A、B、C、D 4个类型。A类罪犯指脱逃将给公众和社会带来最严重危险的罪犯;B类指因为严重犯罪而被判处监禁的罪犯,尽管不使用最大防范措施,但罪犯是难以脱逃的;C类罪犯是令人难以相信犯罪,在自由开放条件下能够服满刑期,不具备逃跑能力;D类罪犯是可以相信在开放条件下服满刑期的罪犯。[13]在罪犯管理方面,美国以危险程度划分为3种类型:A暴虐——侵害者型,B柔弱——受害者型,C普通型——既不实施威胁、也不接受侵害。[14]在罪犯分类系统中,美国以两套量表为主,注重分级测量。第一套是初始量表,重视那些与过去的犯罪和在监狱中服刑有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包含了以前暴力犯罪的历史等8个项目的分类量表。第二套为后续量表,包含了狱内暴力行为等4项内容。[15]日本的罪犯分类主要包括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两大部分。收容分类是以收容设施内的区划为基准的分类,分类标准是罪犯犯罪倾向程度,共包含了16个级别;处遇分类是以罪犯处遇级别为分类标准,共包含了7个级别。[16]加拿大对罪犯进行入监评估,然后将其分别投入高、中、低戒备等级监狱。韩国、瑞士等国也都十分重视分级处遇,以罪犯改造表现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从高到低的不同层级。[17]总体来看,外国监狱在罪犯分类中十分重视罪犯年龄、犯罪行为、罪名、刑期和逃跑危险程度等指标,这些指标主要考察罪犯的危险等级,着眼点在于监狱安全,并以上述指标为基础进行分类管束和分级处遇。

我国比较正式的罪犯分类始于20世纪90年代。司法部于1991年颁布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提出了“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原则,采用规划定点、新收分流、先进先出、由杂而纯、逐步定型的步骤开展工作。以此原则为指导标准,我国对罪犯实施分类改造的总体构思是“三分”,即分押、分管、分教。随后,上海市监狱系统将强奸犯、暴力犯分离出来,将暴力犯分为利欲型、性欲型、称霸型、激情型四种类型,并依照类型特点进行分类矫正。[18]江苏省未管所将未成年犯划分为过失型、习惯型、攻击型和压抑型四种类型,对每一类未成年犯特征进行概括,进行行为强化和行为养成教育[19]一般地,我国大多数省份在罪犯分类中落实三个步骤:一是初始分类。该项工作由新犯分流中心完成,包括分类信息调查、分类鉴定,并将新收罪犯分流到相应监狱。二是二次分类。该项工作由各接收新犯的监狱完成,监狱根据新犯分流中心提供的分类调查鉴定材料,按照监狱所设功能监区的设施条件和职能,将罪犯分押到相应监区。三是调整分类。此时的罪犯分类对象是罪犯个体,即根据罪犯服刑期间身体状况、危险程度和改造表现的动态指标,对罪犯作出分类调整。

总体而言,我国罪犯分类矫正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在信息收集、新收分流、分管分教中摸索出了一套办法,但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三个问题:第一,罪犯分类标准简单、粗放,缺乏系统性、规范性。[20]分类标准混乱导致无法提取类型特征,难以将分类工作复制和推广。不可否认,分类目的不同,分类的标准就会有所不同,罪犯分类标准和类型不能强求统一,但必须明确分类标准的指导因素,以达到类型系统的完整统一。第二,罪犯分类能够依据一定标准,确定了具体类型,明确了类型特征,但类型特征的主观成分过强,缺乏实证检验,所谓的“特征”难以反映类型的最突出属性。第三,类型特征与矫正项目脱节严重,出现了“两张皮”现象。有研究者将这种不足称为“分类标准细化但后续措施趋同”,即不同类型罪犯最终被施以不加区别的矫正手段,“使罪犯分类没有后续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作支撑,难以达到预期目的”。[21](www.xing528.com)

罪犯分类的不足应当在暴力犯分类中得到弥补,因此,本研究力争取得如下三点突破:将犯因性因素作为暴力犯分类标准,在系统排查暴力犯犯因性因素过程中科学划分暴力犯类型;在犯因性信息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犯因性因素与暴力犯类型的相关性分析,提取每种类型的犯因性特征;将矫正项目与每种类型犯因性特征有效衔接,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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