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的驱动力,完善对服刑人员教育效果的评估机制
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价标准如何,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曾提出以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评价教育改造质量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有各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原因、个体原因、行刑和改造工作的原因等,是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教育改造工作质量问题。那么什么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如何建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呢?标准是一个普遍而重要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要求。高标准定有高质量的要求,无标准则无质量要求可言。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笔者认为,应利用和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成功地将数学、统计学、信息学、管理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知识融会于评估过程中,以信息收集、结构性面谈、量表测试和诊断为依托,建构起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以动态评估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客观评价服刑人员个体的评估体系。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是阶段性、动态性、常态性的评估,按照服刑人员的服刑过程分为入监评估、中期评估和出监评估三种。在评估内容上,笔者推崇加拿大著名犯罪学家唐·安德鲁斯和詹姆斯·邦塔的观点,他们通过研究,列举了服刑人员矫正方面15类最希望的转变目标,指出了他认为的矫正优先顺序:(1)转变反社会态度;(2)转变反社会情感;(3)减少与反社会同伴的交往;(4)促进家庭感情与家庭沟通;(5)促进家庭监控和监督等。
2.内在的驱动力,建设对教育有兴趣、能力与目标匹配的监狱警察队伍
(1)把好民警入职关,为有源头活水来。
笔者接触过一名已经退休的监狱民警,他给了笔者深刻的印象。在临近退休的年龄,依然对监狱的教育工作充满热情和动力,积极参与新设立的高度戒备管理和教育工作,尤其是在教育工作,带头摸索出一套教育方法。这与一般的临近退休的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区分呢?我总结两点,一是对教育工作有兴趣,二是对教育工作有能力。所以,我们选择从事监狱教育工作的民警,应当着重于兴趣和能力两点,而这两点,都有具有操作性的测试量表可以使用。
监狱民警要对监狱教育工作有兴趣。职业兴趣就是对某种职业的爱好。一个人如果对某种职业感兴趣,就会对这种职业表现出肯定的态度,在工作中能调动整个心理活动的积极性、开拓进取,有助于事业的成功。反之,如果强迫自己从事自己没有兴趣的职业,可以说对精力和才能都是一种浪费。兴趣对一个人的未来职业生涯有着重要影响,可以增强对未来职业生涯的适应性。有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从事自己感兴趣的职业,能发挥其全部才能的80%—90%,并能长时间保持高效率而不感到疲劳;反之,则只能发挥全部才能的20%—30%。对职业兴趣的测试,可以应用斯特朗—坎贝尔职业兴趣调查问卷、库德职业兴趣调查表以及霍兰德职业偏好量表等。
监狱民警要有监狱教育工作有能力。能力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个人现在实际的“所能为者”,二是指个人将来“可能为者”。前者指一个人的实际能力,后者则是指一个人的潜在能力。人的职业能力存在着个体的差异,而不同的职业对从业者的素质要求不一样,因此选择职业的时候必须做到能力和需求较好地匹配。如果匹配得好,就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笔者这里倾向于能力中所指的第二部分——“可能为者”。毕竟,学习型社会,人的能力和素质会动态变化。我们需要的是目前能完成工作的人,我们需要的是可以通过学习随时都可以完成工作的人。这里我推荐MTBI职业测试,对长期的职业倾向更为重要。
(2)加强民警的法治素养,为固本之策。
大家都说要提高民警的法治素养。但是如何提高,却很模糊。笔者认为,法治素养首先应当是法治的信仰,然后包括法治的思想、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法。监狱民警必须信仰法治、信仰法律,才能遵守法律;必须学会以法治的思想来思考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必须以法治的方法,匡正自己的工作方法,来契合法律的要求。
(3)提升民警的教育能力,为重中之重。
要有人文主义精神。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而人文学科是集中表现人文精神的知识教育体系,它关注的是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要有言传身教的品格。教育本身是一种以人影响人、以人带动人、以人提升人的活动。正人先正己,时时做被教育者的表率。
【注释】
[1][美]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美]普蒂、韦里奇、孔茨:《管理学精要——亚洲篇》,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
[3][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www.xing528.com)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5][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页。
[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下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8]柳忠卫:《论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刑法论丛》2007年第2期。
[9]蒲蕊:《教育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10]舒新城:《教育通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2页。
[1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1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384页。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条。
[14][日]王云海:《刑务作业的比较研究(中国、美国、日本)》,信山社2001年版,第48—49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9条。
[1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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